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内蒙古克什克腾旗某镇16户村民与该旗某种子公司口头约定:由这16户村民替该公司繁育玉米种子,年末由该公司按照当地附近村子的玉米制种收购价格进行回收。2013年秋,该公司并没有履行约定,收购这16户村民替其繁育的玉米种子。2014年4月,该公司虽然将16户村民替其繁育的34410公斤玉米种子收走,但没有支付玉米种子收购款,也未确定玉米种子收购价格,只是收购员以个人名义给这16户村民分别写下仅记载收购玉米种子公斤数的收据。村民多次同玉米种子公司交涉,要求支付玉米种子收购款,但该公司以未收到这16户村民的玉米种子为由拒绝付款。直到2017年3月,16户村民仍没有得到该公司当初承诺的玉米种子收购款。无奈之下,16户村民来到克什克腾旗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该合同纠纷,尽快拿到他们辛苦挣来的血汗钱。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向16户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村民们群情激愤,有的大骂种子公司背信弃义,有的拟组织人员到政府上访……。面对如此情况,调解员意识到必须立即安抚16户村民的情绪,才能够将调解进行下去。于是,调解员首先表示非常理解村民们的心情并明白其庄稼人辛勤劳作的苦衷,耐心劝解村民们要稳定好情绪,相信调委会一定会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予以调解解决此纠纷。经过劝说,村民们的情绪逐渐稳定,调解员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详细了解情况。经了解,该纠纷已经有4年之久,玉米地上的事实证据已经不复存在。16户农民虽然手持出售玉米种子的收据,但这16枚收据仅是收购员的个人行为,克什克腾旗某种子公司并不予以认可,而且收据上只记录了收购玉米种子的公斤数,并没有约定玉米种子的收购价格,这些事实对村民们非常不利,也无疑增加了纠纷调解的难度。 调解员在得知村民们的情况后,决定应找到克什克腾某种子公司进行核实。该种子公司起初以没有文字合同为由,拒不承认2013年曾与这16户村民有过繁育玉米种子的约定,并且否认2014年曾派人收购这16户村民的玉米种子。面对此种情况,调解员注重依法调解和调查取证,一方面向克什克腾某种子公司解释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该种子公司清楚口头协议也是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调解员又向该公司表示查阅该种子公司往年收购玉米种子普通明细账本,经详细查看,确定2014年公司曾派人去收购这16户村民的玉米种子,使得该公司在法律和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2013年与这16户村民繁育玉米种子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和2014年曾收购这16户村民玉米种子的行为。 在查实双方口头协议确实存在后,为做好种子款支付工作,调解员对2013年玉米种子市场的情况进行了多次走访调查,充分掌握了2013年克什克腾旗玉米种子的市场行情,特别是通过翻阅该种子公司收购玉米种子普通明细账本,找到了其2013年收购当地其它村子玉米种子的价格,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事实确凿,认定清楚,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16户村民因克什克腾旗某种子公司毁约和否认2014年派人收购这16户村民的玉米种子之事纠缠不下,一致认为种子公司太缺乏解决纠纷的态度和诚意,想要放弃调解,直接去法院起诉种子公司,以达到惩罚解气的目的。面对此种情况,调解人员冷静处理,积极应对,向16户村民讲法析理,告诉村民们要本着解决问题为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拿回种子款,走法律诉讼途径,时间长、程序繁琐,何时能够拿到种子款还是未知数。特别是鉴于种子公司属于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可以对村民们的损失予以补偿。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说服,16户村民同意调解。 在得到村民们的的明确表态后,调解员向种子公司详细说明了其应该承担收购玉米种子必须履行付款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建议其从农民种地的艰辛、不容易和纠纷发生前他们双方的友好合作情感及以后更好发展的角度,去考虑这16户村民的玉米种子的收购价格问题。种子公司在调解员合情合理的讲解下,表示愿意接受调委会的调解,考虑到现行玉米价格和4年前的玉米价格出入非常大,决定按照现玉米种子价给予付款。村民们也表示完全同意,一起沉积4年之久的玉米种子收购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2017年4月25日,纠纷双方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玉米种子收购价按每斤3.5元人民币计算,34410公斤玉米种子折合人民币240870元; 2.该种子公司当场支付16户村民人民币120000元,扣除先行支付的 25000元和2013年提供种植玉米种子的价款17000元后,剩余的78870元人民币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为了赋予该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日向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就该人民调解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而引发的合同纠纷调解案。此类案例在农村非常普遍,因农牧民法律意识淡薄,忽略了签订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往往就凭借口头约定进行交易,进而导致一些不良商家借机坑农害农的纠纷大量发生。这类纠纷往往涉及人多、面广,农牧民群众在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诉求得不到很好解决的时候,往往会产生过激情绪,极易引发群体访和群体性事件。针对此纠纷的实际情况,调解员首先站在他们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把自己融入到他们之中,赢得了群众的信任,进而稳定16户群众情绪,这是做好调解的关键所在。群众情绪平复后,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了解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收集相关证据,然后找到种子公司讲法、说理、求证,最后使种子公司走到调解桌前,通过与当事人深入的沟通,找到了法、理、情最佳的契合点,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确凿的事实面前,调解员给出了合理的建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纠纷最终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