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宋某某,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郯城县,因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于2009年12月3日送入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2010年4月21日调入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2011年12月5日因患“鼻咽癌”被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后档案材料转递至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省局指定由山东省枣庄监狱负责对该犯考察管理,并于2012年1月5日将相关材料送达山东省枣庄监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2月1日批准续保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3年12月,山东省枣庄监狱罪犯保外就医考察小组,到该犯居住地对其进行续保考察,该犯正在山东省临沂市肿瘤医院进行化疗,根据该医院诊断结果,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在考察该犯外在表现时,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港上派出所告知该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调查核实,建议收监执行。山东省枣庄监狱向省局汇报请示后,郯城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26日将该犯送山东省枣庄监狱收监。监狱医院当日对该犯进行体检,诊断为鼻咽癌放疗化疗后第12周期、腰椎骨折、贫血、白细胞减低、肝功能异常。3月27日该狱将罪犯宋某某收监情况向省局刑罚执行处予以书面汇报。 4月14日在监狱医院复诊时,该犯要求外出化疗,态度比较恶劣,言语中流露出思想消极、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回监区后,该犯开始减少饭量和拒绝服药。针对该犯上述情形山东省枣庄监狱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应对:1、向其家人送达危重病情告知书。其妻子说:“家里没钱给他治病,如果病死在监狱,要向监狱要个说法”,并拒绝在病情告知书上签字。2、落实包夹措施,并做好重点病员登记及服药记录工作。鉴于宋某某病情,监区要求值班警察密切关注该犯日常表现,安排专人包夹,督促其按时服药,并做好记录。该犯入监后,监狱医院建立服药记录本,并向该犯告知目前病情及预后。3、监区长、包夹警察多次做该犯思想工作,讲明监狱政策,鼓励该犯树立治病的信心,劝其和家人好好商讨治疗方案。4、鉴于该犯病情,于2014年5月8日送山东省警官医院住院治疗并委托进行病残鉴定。 2014年6月23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出具病残鉴定意见书,临床诊断及结论:1、鼻咽癌并多发淋巴结转移;2、阻塞性肺炎(右侧)。目前颈部、纵膈、右肺门及腹膜后多发淋巴结肿大,考虑癌转移,病情较重,随时有病情恶化死亡危险。 鉴于该犯病情严重,监区于2014年6月30日经集体研究,提出了对该犯继续办理保外就医的建议。刑罚执行科初审后,会同监狱医院、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到其居住地办理具保手续,经过监狱警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工作,罪犯宋某某妻子张桂花同意具保,郯城县司法局同意接收宋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经监狱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评议:一致同意该犯保外就医。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4年7月17日将罪犯宋某某的保外就医材料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因该犯属于涉嫌违法犯罪收监后再次适用保外就医的罪犯,要慎重办理。2014年8月19日,该狱收到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病危通知单,诊断为:鼻咽癌,腹腔,颈部,纵膈淋巴结转移,低蛋白血症,中度贫血,电解质紊乱,恶液质。鉴定结论:患者目前病情危重,近期有死亡危险。接到该犯病危通知书后,该狱立即重新启动保外就医程序,监狱医院再次对该犯进行了病情评议,监狱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认为该犯目前病情危重,近期有死亡危险,一致同意该犯提请保外就医。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8月20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研究认为罪犯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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