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余某某处分未成年人房产声明(承诺)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龚先生和余女士夫妻二人2014年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后来儿子生病治疗,夫妻俩花光了家里的积蓄。为了支付儿子的后续治疗费以及保障其今后正常的生活、学习,二人拟出售该房屋。因儿子系未成年人,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二人办理有权出售该房产的公证,才能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他们夫妻二人可以申办声明(承诺)公证,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一份承诺书,需要提供二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疾病诊断报告等证明材料。公证员审核了二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后,为他们代拟了《承诺书》,向他们告知了签署《承诺书》和办理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二人经审核无误后在承诺书上签名,公证员随后依照法定程序出具了公证书。二人凭着该公证书顺利办理了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

【公证书格式】

承 诺 书 承诺人: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我们二人系夫妻关系,龚小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我们的儿子。我们于XXXX年XX月X日为龚小某购买了一套位于XXXX的房屋(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XXXX号)。因儿子生病治疗花光了我们的积蓄,为了支付儿子的后续治疗费以及保障其今后正常的生活、学习,我们二人协商一致,拟将该房屋出售给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作为龚小某的监护人,我们作出承诺如下: 1、我们出售该房屋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龚小某的疾病治疗和生活、学习,决不挪作他用; 2、我们出售该房屋不影响龚小某的居住条件,不会侵害他的利益。 本承诺系我们自愿作出,所述情况均真实无误。我们保证按上述承诺内容执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我们承担。 承诺人: XXXX年XX月X日 公 证 书 (XXXX)赣宜靖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龚某某、余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承诺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承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龚某某、余某某的承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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