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朱XX因果关系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朱XX于2017年8月18日步行时被电动三轮车撞倒致伤,伤后于沛县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日期:2017-8-18,入院诊断:头部外伤 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面部皮肤裂伤,创伤性牙齿脱落,鼻骨骨折,上颌骨骨折,颈部损伤 C2椎体前下缘骨折,L1.2.3左侧横突骨折,左下肢损伤 左下肢皮肤裂伤。入院时情况:头部及全身多处外伤四小时伴疼痛流血。患者神志清晰,精神略差,额面部肿胀,额部有一2厘米伤口,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mm,光反射灵敏,鼻腔见血迹,上唇内侧有一3厘米裂伤,左上123及右上1牙齿缺失,左下2牙齿冠折,右上2牙齿脱位……腰部压痛,左膝上方裂伤约1厘米,左小腿后侧裂伤约10厘米,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入院后给予:心电监护,注意神志、瞳孔及生命指征变化……给予抗感染、缓解脑血管痉挛、清除氧自由基、神经细胞活性药物等治疗。骨科会诊,予颈托、腰围带外固定……病情渐平稳,各不适明显缓解。出院情况:患者神清,精神好,诉体位改变时仍有头晕症状,较前减轻,无肢体麻木,生命体征平稳,多科牙齿缺失,神经系统检查未及阳性体征,颈托外固定在位,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下肢伤口已拆线。2017-9-2出院。 因案件审理需要,现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朱XX的牙齿脱落是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及脱落牙齿需要镶牙的必要性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朱XX进行检验。 体格检查见被鉴定人神清,步入诊间,发育营养好,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头颅外观无畸形,双瞳等圆,对光反射存在,鼻梁无明显歪斜,牙齿11、12、13、21缺失,可见种植牙桩基在位,42牙套在位。颈软,活动尚好,胸腹部未及明显异常体征。腰背部叩痛,活动可。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阅片见:2017-8-18 颌面部CT(沛县XX医院,XXXXXX):鼻尖及右侧鼻骨骨折,上颌骨牙槽突骨折,部分牙齿缺如,颌面部软组织肿胀。2017-8-25 口腔全景片(沛县人民医院):11、12、13、21牙缺失,42牙冠折。2018-6-27 口腔全景片(江苏省XX医院):11、12、13、21牙缺失,桩基在位;42牙套在位。

【分析说明】

经审查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及委托鉴定事项,结合案情,本所鉴定人认为: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称谓与被鉴定人姓名一致,病历、影像资料记载内容与被鉴定人损伤部位相符,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并具备检验条件;委托方的委托鉴定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本所执业范围。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朱XX于2017年8月18日因交通事故致伤,当日病史资料记录被鉴定人“鼻腔见血迹,上唇内侧有一3厘米裂伤,左上123及右上1牙齿缺失,左下2牙齿冠折,右上2牙齿脱位……诊断为创伤性牙齿脱落、鼻骨骨折、上颌骨骨折……”,2018-8-18颌面部CT片提示鼻骨骨折,上颌骨牙槽突骨折,部分牙齿缺如,2018-8-25口腔全景片提示11、12、13、21牙缺失,42牙冠折,可以确证被鉴定人颌面部损伤病理基础明确,11、12、13、21牙脱落、42牙冠折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 本次鉴定检验检查见被鉴定人11、12、13、21牙缺失,可见种植牙桩基在位,复查口腔全景片见11、12、13、21牙缺失,桩基在位;42牙套在位。 被鉴定人11、12、13、21牙缺失,42牙冠折,无论从美容角度还是功能要求均有修复的必要。牙齿脱落的修复方式多样。种植牙齿是一种以植入骨组织内的下部结构为基础来支持、固位上部牙修复体的缺牙修复方式,其能很好地恢复牙齿功能,咀嚼功能大大优于其他传统假牙,不损伤邻近的健康牙齿,不使用传统镶牙的卡环或牙套,人工牙根牙槽骨紧密结合,具有很强的固位力与稳定性。种植牙可以获得与天然牙功能、结构以及美观效果十分相似的修复效果,不具破坏性。被鉴定人牙齿脱落客观存在,选择种植牙的方式进行修复属合理医疗范畴。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朱XX 11、12、13、21牙脱落、42牙冠折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脱落的牙齿有修复的必要性,选择种植牙的方式进行修复属合理医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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