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唐某,女,1951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居住地为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2003年5月19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因患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于2019年3月15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2019年3月18日唐某到克什克腾旗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9年3月18日,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司法所为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干部、唐某儿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协助对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唐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公益劳动,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唐某定期向司法所反映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唐某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为促使唐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到,唐某犯罪时已51岁,年纪较大、文盲、法律意识淡薄。入狱服刑多年导致其性格内向软弱,不善于表达情感,现在身体又患有大病,在居住地现已无财产和生活来源,治病及生活完全靠儿女赡养,表现出焦虑、压抑,对生活失去希望和热情,出现明显的社会退缩性症状。对唐某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以法律知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矫正方案。考虑到唐某年纪较大,身体患大病行动不便等问题,采取人性化管理,对其公益劳动的内容和强度进行调整,不经常性参与体力劳动,多参与打扫卫生、派发传单、为孤寡老人“送温暖”等形式的活动。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入矫初期,为强化唐某的悔罪意识及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要求其每月到司法所报告,提交思想汇报,接受法治教育,参加社区服务。对唐某进行心理测试并根据唐某的情况进行心理疏导。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按照分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唐某进行了风险评估后,将唐某列为普管对象。要求其每月到司法所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动态,每半月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近期情况,每周电话或者微信联系一次,每月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公益劳动及法律知识学习,外出治病需提前书面请假并报司法局批准。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按照监管规定,司法所对唐某采取手机定位监管,并通过手机APP“正行通”督促唐某每天两次签到,随时掌握其活动轨迹,严格管控唐某越界或擅自外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到位,不出现脱管。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通过随机电话抽查、不定期走访等方式,加强与矫正小组成员联系,到唐某家中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教育鼓励唐某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痛改前非,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目前,唐某与儿子一起生活,与邻居相处融洽,村民对其印象较好。 (七)外出审批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每次外出需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唐某能够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在外出治病需长时间请假时,唐某首先到司法所书面请假,然后到司法局报批,得到批准后才外出,回到居住地后,第一时间到司法所销假。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唐某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通过社区矫正,唐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下定决心痛改前非,能积极面对生活,坚定信念重新做人。

【小结(或反思)】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类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要有针对性,矫正过程要人性化。本案中唐某文化程度不高,在监狱服刑多年,她性格内向,没有其他恶习,对社会危害性小,其再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对这种对象要着重在心理上进行矫正。更要在矫正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尊重和关怀,让其被感化,从而更有利于其接受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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