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至2030年4月7日止)。于2011年10月15日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图木舒克监狱一监区卫生组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的改造期间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深刻认识所犯罪行对国家、人民造成的危害,服从法律判决,主动接受改造;改造中能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矫正恶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2018年终考试中,技术课95分、政治课95分;劳动中能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出勤率100%,工效104%。罪犯陈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十二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五次,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卫生组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认为服刑人员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陈某某提请减刑。 2018年12月7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卫生组分监区呈报罪犯陈某某的减刑意见,作出给予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2018年12月10日刑罚执行科组织召开科务会审查监区呈报罪犯陈某某减刑意见,经科务会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将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科务会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于2019年1月1日作出“罪犯陈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于2019年1月2日召开会议,对罪犯陈某某减刑案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三师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2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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