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某,男,1982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盐城市滨海县某镇,2018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2018年7月3日,曹某某到滨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根据曹某某犯罪类型和行为特点,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一是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学习,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二是引导其开展补偿性服务,积极取得被害人(社区)接纳谅解;三是定期开展走访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纠正解决。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入矫后,工作人员通过谈话走访,了解到曹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内心自卑等问题。通过邀请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疏导、组织观看矫正微电影、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促其增强法治观念、消除心理障碍,重新树立信心并融入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曹某某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在取得被害人同意后,组织对被害人(社区)开展补偿服务,使其获得被害人(社区)认可和接纳。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组织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测评和多次心理疏导,帮其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增强家庭和社会归属感。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志愿者及曹某某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参与教育矫正活动。每月通过矫正小组微信群向矫正小组及其本人通报考核情况。通过述写评语、加分表扬、调级管理等方式,肯定改造表现,重新树立信心,促使思想行为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邀请法学专家等志愿者,通过法律知识解读及假释人员现身说法等方法,有计划地对曹某某开展教育引导。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曹某某认罪悔罪意识强,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现实表现良好,社区和群众反映良好。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特点,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形成监管教育合力;加强心理疏导,有针对性的开展法规学习;通过被害人(社区)的补偿服务,积极修复社会关系,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