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化名),女,1978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2017年3月,因容留卖淫罪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2017年3月21日,徐某到沭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沭城街道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徐某已婚,生有两个子女,租住房屋开足疗店,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心理。

【事实认定情况】

2017年7月13日,徐某在足疗店卖淫,被沭阳县公安局抓获,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

【建议情况】

1.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沭城街道司法所收集相关证据,经集体合议,认为徐某行为符合撤销缓刑条件,向沭阳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沭阳县司法局根据规定,由分管局长、矫正科长、专职社工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司法所提交的《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合法性、准确性评议,认为徐某符合撤销缓刑条件;评议小组将审核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2017年7月19日,沭阳县司法局依法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2.2017年7月26日,沭阳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3.沭阳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主动接受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撤销缓刑建议书、裁定书同时抄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沭阳县公安局。检察官查阅相关案卷,并向司法所负责人、专职社工及县局矫正科长询问了相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1.沭阳县司法局收到撤销缓刑裁定书后,在沭阳县公安局协助下,到沭阳县公安局拘留所,徐某行政拘留期满释放时,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实施收监,送交宿迁市公安局看守所。 2.实施收监过程中,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 3.沭阳县司法局利用本案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剖析徐某未能珍惜机会,心存侥幸心理,无视法律规定,不能积极接受矫正,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置若罔闻,最终导致违反法律失去自由,受到监禁刑罚制裁。

【小结】

1.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缺乏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淡薄。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迫切需要弥补他们的法律知识、增强其守法意识。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针对性法律知识教育,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因心存侥幸或对有关监管规定无知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情形。 2.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没有固定工作,缺乏谋生技能,租赁房屋开足疗店,容易诱发再次犯罪。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重视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的适应性帮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经济状况,采取技能培训、落实低保等帮扶措施,远离足疗等易发色情行为的行业,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生存能力,帮助其回归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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