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胥某某,男,1978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2017年4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2017年5月18日,胥某某到盐都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3月2日,盐都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胥某某2月27日在兴化市某宾馆登记住宿,随后检查2月27日手机定位轨迹,发现胥某某当天定位一直显示在盐都区新都路附近。3月5日,电话通知胥某某到司法局谈话,胥某某表示近一周都在盐城开发区周围活动,没有不假外出,也否认2月27日去过兴化市,并表示身份证于春节前丢失,已经在派出所补办,还未领取。3月7日,司法局派员至兴化市胥某某登记住宿的宾馆调取2月27日监控录像,发现确实是胥某某本人使用身份证在该宾馆登记住宿。3月8日,再次通知胥某某到司法局谈话,并对其强调如再有欺骗、隐瞒等行为,将对其从重处理。胥某某坚决否认2月27日去过兴化市。3月9日,胥某某在监控视频的有力证据下终于承认不假外出事实。胥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前往兴化市,并在兴化登记住宿,且未将定位手机随身携带。 (二)给予治安处罚情况 司法所集体研究,认为胥某某未请假私自外出且拒不承认错误,属于恶意逃避监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提请对胥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并附《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等相关材料。3月26日,区司法局合议,并经法制审核,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送至盐都区公安局,同时抄送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盐都区公安局于2018年4月2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区司法局,决定给予胥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由居住地派出所民警押送胥某某至盐城市拘留所执行。区司法局将决定书在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公示。 (三)治安处罚的效果情况 胥某某被拘留后,司法所对其再次教育谈话。他深刻认识到错误,表示不会再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矫正态度明显好转。 (四)给予治安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本案调查取证中,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一起至胥某某家中了解情况。2018年4月27日,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区司法局在胥某某居住地派出所将书面治安处罚决定送达胥某某。
【小结】
该案例中,对于胥某某拒不承认违法行为的情况,要通过定位轨迹、身份证使用情况等一查到底,收集证据,按照规定对其处罚。对胥某某的处罚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同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