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1977年5月21日生,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4月4日至2021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一百万元。2008年4月9日被送入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1年10月初,香兰监狱开始办理当年第四批罪犯减刑。依照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监狱系统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吴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吴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吴某在入监后,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吴某未履行罚金刑一事,二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吴某家中有父、母亲和该犯的三个未成年子女,父、母亲均已年近70,三个子女,大的15岁,小的12岁,该犯有过两次婚姻,但两任妻子都已经离他而去,家中仅靠年迈的父母种地为生,家庭经济年收入3000元左右,十分困难,自入监后,家中一直无人探视。同监区其他罪犯自发为其捐助3000元,用于缴纳部分罚金。该犯自感罚金数额巨大,虽然已经呈报减刑,但对获得法院减刑裁定感到无望,谈话中流露出悲观情绪。针对这一情况,监狱一方面做该犯的思想工作,讲明当前的减刑政策,促其安心改造。另一方面,与该犯居住地村委会取得联系,详细了解该犯真实家庭经济状况。村委会证实该犯家中困难情况属实,并出具了困难证明。结合罪犯吴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吴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吴某减刑一年六个月。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吴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吴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吴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罪犯吴某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吴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吴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吴某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鉴于该犯的特殊情况,决定以监狱名义为该犯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2年1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不变。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