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郭某某,男,1989年10月25日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8月14日交付江苏省常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1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常州监狱三十八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郭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郭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平江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罪犯郭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三十八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罪犯郭某某生效裁判中未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郭某某提请假释。 三十八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生效裁判虽未判处罪犯郭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却明确记载罪犯被抓获时已赔偿经济损失人民5千元的事实。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罪犯郭某某持钢管殴打他人致重伤二级,可能存在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经刑罚执行支队办案民警多方努力,终于与原审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经该局确认,罪犯郭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其应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45000元,目前未履行。据此,该犯有民事赔偿未履行,不具备法定假释条件,不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建议暂缓办理,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民事判决书虽未明确记载民事赔偿义务,但刑罚执行支队已确认罪犯郭某某有145000元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不予呈报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罪犯郭某某对此也不持任何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不予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有民事赔偿未履行,不符合假释条件,同意暂缓办理意见”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不予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2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郭某某不予提请办理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郭某某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决定对罪犯郭某某不予提请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