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4日,江西省玉山县下镇镇毛宅村村民毛某某经汪某某介绍到浙江省桐庐某建材有限公司工作,5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毛某某在桐庐某建材有限公司正常上班时,不慎被机器碾压致当场死亡,尸骨同时被机器碾压成碎片混杂在砂石中。毛某某家属接到噩耗后悲痛欲绝,在家属焦急万分同时感到纠纷发生在异地,人生地不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相关事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害家属来到玉山县下镇法律服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所长魏文辉通过了解,知道其家境困难,案件又发生在异地,维权可能相对困难,故帮助家属们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当天,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吴婷受理毛某某家人法律援助申请后,了解到毛某某和老婆有两个未成年的幼年子女,大女儿8岁,次子4岁,毛某某父母奶年老体弱,均为老实本分的农民。毛某某是家里顶梁柱,全家老小共六口人靠毛某某打工维护生活,毛某某死亡,对这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玉山县法援中心负责人认真听取其陈述后,便于同日批推毛某某家属的申请,考虑到该案当事人为下镇镇人,玉山县法援中心还是指派下镇法律服务所魏文辉所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魏文辉接受指派后,迅速和受害家属赶往浙江省桐庐县为农民工维权,在路上也不停地疏导和安抚他们的情绪,受害家属们也逐渐地与魏文辉之间建立了信任关系。到了目的地后,魏文辉一行人又立刻赶到实地查看现场,受害家属们看到毛某某的尸体被机器碾压成碎片混杂在砂石中,更是痛苦万分,情绪一度失控,目睹一切任何人都无法忍受。但魏文辉在悲痛的同时也在积极引导其家属理性维权、合法维权。魏文辉便以代理人的身份向用人单位及毛某某工友了解案情,并以证据的形式予以固定,为之后的调解奠定基础。双方对毛某某的死亡过程并无异议,对纠纷的性质有争议,公司认为是雇员关系,毛某某自己操作失误,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受害家属认为是工伤死亡。因此赔偿款的计算及赔偿金额存在重大纷争,魏文辉认为毛某某死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死亡,工伤死亡就不存在劳动者过错之说,否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于法无据,理应得到全额赔偿。双方协商各抒起见,各不让步,协商陷入僵局。 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后自动受理此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承办人认真开展代理工作,调解前,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第一、死者毛某某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应为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应按照工伤赔偿。第二、退一步说死者毛某某与公司系雇员关系,虽毛某某系江西省农村户口,但毛某某桐庐居住已满一年,其死亡赔金也应按浙江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 通过调解分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对与死者毛某某之间是劳动关系无异议,同意按工伤赔偿标准,但其家属提出赔偿数额公司方认为过高。2018年5月19日通过魏文辉一周艰苦努力,据理力争,认为某某建设公司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五条,一致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毛某某家属因毛某某工伤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及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146万元。除上述费用外,支付7000元用于死者亲属所需的食宿等费用。 由于公证处无法办理授权转让公证,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立即履行,承办人为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继续积极陪同死者家属提供相关材料,最终于2018年5月23日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公司方按约支付了赔偿款,余款20万元等保险公司直接理赔转账支付受害者家属。回来后,保险公司迟迟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剩余理赔款,按约受害家属有权直接提取公司方提供的保证金。之后承办人继续多次同公司及保险公司协调,保险公司最终于2018年7月18日支付了剩余20万元理赔款,至此受害家属的147.7万元的赔偿款全部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民工异地意外死亡案件,承办人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死者家属来自外省农村,由于维权意识不强和法律专业知识缺乏,在本案中陷于被动和不利地位。承办人开导死者家属情绪的同时,向他们解读法律规定,让他们知法、守法、依法维权,同时充分考虑他们的实际需求,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为受援人提出可行调解方案,尽最大努力帮助农民工家属争取了最大利益。 本案的调解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历时一周,承办人积极与对方展开有效沟通,促成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调解解决方案,最终调解金额达到了146.7万元,最大限度维护了死者家属的的合法权益,也使企业快速解决纠纷,降低了诉讼成本,还节约了司法资源,防止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