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监狱服刑人员艾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艾某,男,1966年4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新疆伽师县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6年3月17日至2026年3月16日止。2014年8月21日交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执行刑罚。该犯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三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2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图木舒克监狱第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艾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艾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艾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八次表扬和二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艾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月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艾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艾某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作出同意第三监区对艾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三师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对艾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第三师人民检察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艾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艾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艾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第三师人民检察分院提出的检察意见依法合规,决定对艾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三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6月1日,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艾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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