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泰兴市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向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向某,男,1970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兴市。2020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2020年12月22日,向某到泰兴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根据向某实际情况,指定由向某的妻子作为其监督人,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社会工作者、村治保主任、监督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每个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特别强调要加强对向某不得外出执行地的经常性教育和动态监管。 (二)定制针对性矫正措施 通过与向某的谈话了解到,其在入矫前从事建筑工作,手里有一支建筑队,婚姻稳定,家庭和睦,有三个子女。入矫初期,司法所将其确定为严管对象,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教育引导,突出身份、责任意识教育。要其多为妻子和儿女着想。二是落实好定期报告、集中学习、公益活动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参与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不断增强法治观念。三是做好定期走访与不定期抽查,及时掌握向某现实表现。督促其不能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执行地,不得有其它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矫正期间的警告情况 2021年6月29日,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向某的定位地点异常、无自拍照,存在越界嫌疑,便对向某的轨迹进行查询,却显示其始终未离开泰兴市。工作人员随即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下午,向某来到司法所,面对询问,始终不肯承认有越界行为,解释称其信息化核查设备无法使用,于是用另一台信息化核查设备,而该信息化核查设备被妻子误带去了南京,所以定位异常。工作人员提出质疑,其假装笃定,并言辞激烈。面对其欲盖弥彰的辩解,工作人员选择冷静分析,各方取证,深入调查,后在铁证面前向某垂头丧气,说明了越界的具体情况并接受调查核实。过程是向某于2021年6月29日的凌晨将自己的信息化核查设备放在泰兴家中,携带另外一台装有相关软件的信息化核查设备,乘坐其兄弟的汽车前往南京市某工地处理事务,后于下午返回,在途径江阴段高速时发送了位于江阴的定位。 向某未随身携带接受信息化核查设备、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私自离开执行地,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鉴于其有不如实交代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司法所据此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给予向某警告处理建议,对其作出了警告处分,并按照程序当面向其送达《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让其签字确认。同时,在第一时间内为其调整矫正方案。 (四)给予警告的效果 经过警告处理后,向某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升,思想和行为得到明显的改观,对工作人员有了明显的敬畏。工作方面,因向某年底即将解矫,其表示先将手里的建筑工程事务暂转交其兄弟负责,自己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若有情况会第一时间主动汇报。

【案例注解】

本案中,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违规行为作出及时、准确的处罚。在日常询问工作中,矫正对象若有不如实交代违规行为的情况发生时,工作人员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不能轻信口供,敷衍了事,惯性思维,要合理怀疑,大胆假设,依法询问,不拘泥于通过信息化核查,应利用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要做到重证据,轻口供,注意询问技巧,让事实说话,要始终做到社区矫正的规范性、严肃性、灵活性和针对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