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小区业主,物业管理归属于石嘴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22日至2017年6月30日拖欠物业费2103元。在此期间,石嘴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间断对小区公共卫生进行清扫清运,公共绿化的种植养护,公共秩序的维护,公用设施的管理等项工作。经物业管理人员多次向王某某催费未果,因而产生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纠纷,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认真梳理了案件,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首先先给欠费的业主打电话,了解对方欠费的原因和调解意愿。业主答复称物业公司诉其拖欠2015年1月22日至2017年6月30日物业费2103元属实,但拒绝交费却是另有原因。业主称,他买的房子是在一楼,楼板下面正好是小区的暖气管道,他自从买了房子后,只要一到供暖期,暖气管道里面就发出流水和送气的声音,严重影响了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也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对一家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业主为此事向有关部门反映过,并且也和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声称会对此事进行相应的处理,以解决业主的问题。但是之后的好长时间,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给业主处理此问题。因此,业主对此事耿耿于怀,觉得房地产公司不给自己解决问题,物业公司也对此事不作为(物业公司系房地产公司成立),不能帮业主讨回一个公道,因此采取拒交物业费方式维权。并且表示自己身在外地,不便于接受调解。 了解到了这个情况,调解员并不急于向他做过多的解释,而是对他所遇到的问题表示了同情和理解,并安慰对方不要着急,调委会会与物业公司保持沟通,尽量调解双方的分歧,以此拉近与业主之间的距离,建立起双方沟通上的信任感。 第二天,调解员再次和业主联系,向业主阐述了本案的法理关系。(一)本案是物业公司申请业主履行缴费义务,与第三方(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关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业主就应当缴费。(二)业主不能举证物业公司失职,而是以第三方过错为由拒绝履行自身的义务,业主诉求无法得到支持。(三)业主如果认为开发商侵权,可以诉讼开发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之上,调解员建议业主能够回来接受调解,这样一是可以节约时间,没有必要把此事再闹到法庭上,耗时、耗力、耗人;二是有助于缓和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关系,毕竟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还是需要长期的和谐共处;三是可以避免败诉判决对自己的声誉产生影响,并且还有可能承担违约产生的其他费用。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的讲解,业主的思想开始松动,不再拒绝调解,同时也对本案的主体关系以及审判可能产生的结果有了全面的认识。他表示,这件事情在心中积压了多年,他愿意调解解决此事。与双方电话沟通完毕后,2017年12月15日,业主来到调委会,正式提出调解申请。在调委会的主持下,业主当场向物业企业缴纳了拖欠的全部费用,并对调解员表示了感谢。
【调解结果】
当事人王某某拖欠石嘴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22日至2017年6月30日物业费2103元,石嘴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103元,其余2000元王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在调解现场一次性交清。此期间拖欠物业费纠纷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焦点是当事人以开发商不维修房屋为由拒缴物业费。调解员首先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帮助梳理相互之间法律关系,指出当事人不当维权行为。其次,再对当事人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成本进行分析讲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最后,告知当事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为当事人下一步维权指明了方向,避免再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