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卫X,女, 1975年4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于2015年8月10日投入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卫X2010年1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简称沙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月24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1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沙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6月13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9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沙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2年12月11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4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沙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五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3年6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沙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15年7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沙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该犯因患有甲状腺癌,前几次犯罪法院从人性和法律的角度,直接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未交付监狱执行。2015年7月14日最后一次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8月10日送到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犯表现良好,病情一直比较稳定。但自2016年2月份开始,该犯的病情出现了反复和恶化的迹象,同年6月其母亲陈应莲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经过司法鉴定,该犯患有甲状腺癌伴颈部淋巴结转移,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但因该犯系在多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又犯罪的可能性很大。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决定不同意该犯的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2月起该犯出现甲状腺淋巴肿大,吃饭吞咽困难,病灶疼痛加剧的症状。2017年1月该犯家属再次向监狱提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监狱将材料上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考虑到该犯属于毒品再犯,而且多次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又犯罪可能性大,未批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2月中旬该犯病情恶化,其右大腿腹股沟处出现无名包块,晚上因病灶疼痛难忍经常无法入眠,进食只能吞咽流质食物,人变的异常消瘦,监狱医院常规的治疗已无任何效果,一般的止痛药也起不到作用。该犯家属于2017年2月再次向监狱提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监狱重新安排其做司法鉴定,结果为甲状腺乳头癌伴颈部淋巴结转移。该犯担保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考虑到卫X的身体情况,以及担保人的良好信用,愿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治。监区于2017年2月27日召开监区办公会和监区长办公研究建议罪犯卫X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整理材料上报监狱。监狱于3月1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小组会,同意该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2017年3月6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考虑到该犯平时表现良好,病情恶化,随时存在生命危险,根据国家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呈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4月5日批准卫X暂予监外执行,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6日将罪犯卫X交付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治。2017年7月31日罪犯卫X因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