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收监执行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朱某某,男,1987年12月生,户籍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居住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2020年12月24日,朱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朱某某不服上诉。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2021年4月21日,朱某某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朱某某入矫时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经工作人员走访了解到:朱某某在看守所被羁押一年,如果判实刑只需执行原判剩余刑期四个月即可恢复自由,而现在被宣告缓刑仍要接受为期一年六个月的社区矫正,感觉到受束缚、不自由,声称希望能够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根据朱某某的这一情形,区社区矫正机构一方面安排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另一方面加强对其进行教育转化,确保取得矫正效果。2021年7月24日,朱某某不假外出至涟水县,经教育后仍无悔意,被给予警告处罚;8月6日,朱某某再次不假外出至涟水县,事后拒不配合调查,第二次被给予警告处罚,矫正机构决定加强管控措施。 (一)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与认定 9月14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在信息化核查中,发现朱某某定位轨迹越界至涟水,工作人员立刻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告知其再次违规的严重后果并限期要求其到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朱某某在电话里声称自己在工地做工时不小心跌落泥坑导致电子定位装置脱落,自己当时并未注意电子定位装置脱落,后定位装置被其工友捡到后带至涟水,导致轨迹越界。9月14日至9月26日,工作人员每日通过电话、微信视频、警示教育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朱某某到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说明情况,朱某某信息化核查、电话、微信视频均正常,但其本人均以工作太忙或者忘记为由,始终未到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直至9月27日,朱某某才到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二)调查与取证过程 9月17日,区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实地走访了朱某某所在社区干部、监督人(朱某某妻子)、丈母娘,了解到朱某某因交通肇事产生的债务问题与家人关系恶化,夫妻处于分居状态,互不理睬,朱某某近期独自一人租住在外面,家人不清楚具体住址。9月27日,经调查核实,朱某某声称的电子定位装置脱落后被工友带至涟水,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人;事发后并未将突发情况主动及时上报,私自将电子定位装置送至钟表店拆卸安装。朱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达到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形。工作人员将调查笔录、通话记录截屏、微信截屏和走访谈话笔录、照片等材料整理成册。在事实证据面前,朱某某承认违规事实并签字确认。 (三)提请撤销缓刑程序 9月28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召开集体会议,经合议,决定对朱某某提请撤销缓刑,并填写《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连同会议纪要、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至区社区矫正机构。区社区矫正机构接到提请撤销缓刑材料后,立即进行审核,并召开集体会议。经合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决定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10月11日,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在《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上签批后,制作《撤销缓刑建议书》,连同朱某某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同移交给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请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四)接受检察院监督与指导 在提请撤销缓刑的过程中,区社区矫正机构主动将相关情况和材料及时抄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1年12月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撤销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朱某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朱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在对朱某某收监执行之前,区社区矫正机构继续对其进行监管,同时协助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对朱某某执行收监行动,邀请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对收监执行过程实施监督。 (六)后续展开警示教育 朱某某案例具有典型性,富有警示性和教育意义。区社区矫正机构利用本案例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警示教育。一是各受委托的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契机,进行反面典型教育,警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如果无视规定,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二是开展学后感悟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利用书面汇报,写下自己的感悟和反思,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三是通过“淮阴区社区矫正”微信公众号,面向全区社区矫正对象定向推送警示信息,强化对社区矫正规定的再学习、法律意识的再提高、言行举止的再塑造。四是利用移动短信平台定向给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发送教育信息,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基础上,强化每周提醒,做到警钟长鸣、规定常看、法律常记,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本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但其不能真心悔改、汲取教训,在被给予两次警告的情况下仍不思悔过、罔顾法律,导致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性质恶劣,淮阴区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朱某某提请撤销缓刑。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朱某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 本案中,区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屡次违规的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予以处理,全程留痕,及时走访,固定证据,依法依规提请撤销缓刑,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同时,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时沟通对接,衔接紧密,严肃惩处,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此外,通过朱某某撤销缓刑这一典型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反面教育,凸显了警示教育的典型性和高效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