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某日晚,南昌县某镇刘某擅自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与运行至京九线由某甲站至某乙站间K1490+900处的K***次列车相撞后受伤。事故发生后,铁路工作人员当即拨打了120救护电话并报案。刘某被送往南昌县某医院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南昌县铁路公安处某派出所通知刘某的父亲刘某根、母亲吴某国当即赶到医院时,刘某已宣告死亡。吴某国当场哭倒昏厥,随后刘某根要求铁路部门对其子的死亡给个说法。铁路部门负责人表示,刘某自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擅自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应当由其承担。刘某根与吴某国无法接受铁路部门的解释,当场打电话通知家中的亲戚朋友来帮忙。其亲戚朋友到了现场后,由于刘某根和吴某国因情绪太激动,与铁路部门工作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 铁路部门考虑到如任由事态发展,势必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于是向南昌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派调解员出现场调解。调委会接到铁路部门的求助电话后,立即指派具有丰富应急处理经验的调解员赶赴现场进行纠纷调处。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对刘某家属进行了安抚,并向铁路部门负责人及现场负责民警仔细询问事情经过,经询问纠纷双方的调解意向后,正式受理案件。铁路部门负责人向调解员指出,此次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擅自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属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刘某根与吴某国向调解员哭诉,铁路部门未充分履行警示和安全防护义务,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刘某进入安全保护区存在一定过错,不应当将责任全部归咎于自己儿子;另一方面他们夫妻2人已经年迈,儿子却因交通事故死亡,以后老夫妻2人都不知道怎么活下去,因此要求铁路部门一次性赔偿100万元,否则将刘某的尸体抬到南昌铁路局去静坐。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互不相让,为避免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调解员决定采用“一对一”调解法进行调解。 调解员先找到刘某根和吴某国做沟通,对于二老痛失爱子的心情表示理解,但逝者已逝,而二老生活还要继续,让刘某尽早下葬安息,这才是当务之急。如果像现在这样继续吵闹,不仅对解决纠纷没有帮助,相反还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刘某根和吴某国听后默不作声。做好刘某家属的工作后,调解员找到铁路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表示如果时间拖得太久,纠纷双方都会没有耐心,将更不利于解决问题。在适当的时候要做些让步,不能僵硬地处理问题,否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铁路部门负责人表示同意。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初步一致。但考虑到交警部门对该起铁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还需要时间,于是调解员告知纠纷双方待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再行调解。 10日后上午,南昌县交警部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该起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得知该消息后,调解员于当日下午召集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调解。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系刘某违法翻越铁路防护栅栏,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线路上行走造成,属受害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由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调解员强调虽然铁路部门无法律上的责任,但考虑到刘某的父母亲年迈失子所承受的精神打击及其日后生活的物质保障,调解员建议铁路部门在经济上酌情给予刘某父母一定的帮助,纠纷双方当天下午对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刘某亲属在充分了解和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权利的基础上,承诺不再以其他任何方式向铁路部门提出任何诉求,纠纷双方同意就此一次性处理纠纷完毕,签订以下内容的调解协议: 1.根据公安现场勘察,排除他杀和自杀,属于自身的原因造成铁路交通事故。 2.该起铁路交通事故是由于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擅自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属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铁路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铁路部门自愿支付刘某抢救治疗费用以及一次性补偿刘某家属30000元整。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铁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近年来,国家大力宣传铁路交通安全,很多铁路交通事故本可以避免的,但大部分伤亡事故都是由于当事人不遵守相关规则造成的。作为调解员首先要深入了解掌握纠纷原委,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建议,找到纠纷的症结所在,多角度分析案情,结合当地实际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理依情进行调解,再根据争议焦点寻求双方诉求的平衡点,促成调解成功,切实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确保社会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