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1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2016年6月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2016年8月16日,陈某到科左中旗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通过查阅法律文书、走访村组干部及家属,最大可能充分了解陈某的方方面面情况,确定矫正方案:1.将陈某资料录入社区矫正管理系统(E通),对其使用的手机安装正行通APP。2.进行首次教育学习,让陈某明白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3.督促陈某按严管要求参加社区矫正,做到每周电话或口头报告情况、每15天到司法所书面报告情况、每月完成教育学习10小时以上、每月完成公益劳动服务10小时以上。 入矫阶段过后,及时调整矫正方案,进入常规教育(普管)阶段:1.按入矫教育阶段表现情况,及时调整管理等级。2.督促陈某按普管要求参加社区矫正,做到每周电话或口头报告情况、每30天到司法所书面报告情况、每月完成教育学习8小时以上、每月完成公益劳动服务8小时以上。3.每月开展一次矫正谈话,了解活动、心理动态,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具体矫正。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陈某的法律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集中教育的时候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刑法条文等做了详细的讲解,让陈某明白自己触犯了哪条法律,以后要严格遵守法律底线。学习后,陈某发表了自己的学习心得,表示自己非常感谢法院对自己的宽大处理,让他在监狱外服刑,这样可以照顾自己的父母以及妻儿。同时感谢司法所,通过这堂课让他明白自己错在哪里,今后会好好改造。另外,司法所定期找陈某进行个别谈话,让陈某汇报近期的情况,生活中有没有什么难处。陈某表示感谢司法所的照顾,自己肯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制度。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每月组织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到公益劳动基地敬老院进行义务劳动。陈某没有缺席过,积极帮助老人们换洗床单、被罩等,得到了老人们的一致好评。在多次的公益劳动中,陈某发现有些行动不便的老人到食堂吃饭有些困难,就联系司法所以及社会上的爱心人士,共同为老人筹措资金1万余元,帮助老人购买餐桌,解决了行动不便的老人就餐的问题。除了在敬老院义务劳动外,司法所还组织多种多样的社区服务,比如在“3.15”“6.26”“12.4”等普法时间点,将他纳入志愿者队伍,向农牧民发放法律宣传资料。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周围的农牧民都接受了陈某,为陈某日后解除矫正回归正常的生活奠定了基础。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室,入矫初期就为陈某的心理做了评估。陈某对于所犯的错误有悔罪表现,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也非常的理解和配合。陈某就是对于不能出辖区这个事情不太理解,表示自己在农村没有土地,这几年一直靠务工挣钱,如果不让外出务工就很难维持生计。司法所一边做陈某的思想工作,一边向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积极协调这件事,帮助其办理请假手续。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社区矫正小组分工合作,积极对陈某开展教育帮扶,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监督他的每日签到、每周汇报、个别教育、集中教育、日常走访等行为;村委会干部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督促其参加公益劳动。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司法所、村委会、家属等多方面的努力,陈某慢慢接受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熟知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按照管理规定约束自己。通过两年半的社区服刑,陈某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道德意识提高,加快了融入社会的速度,使陈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后能够立即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活,零障碍地参与各种社会活动。

【小结(或反思)】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时,要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并在执行过程中随时进行调整,因人施矫,人性化管理,在让他们遵守各项规定的同时,了解他们的难处,尽最大努力在制度的允许范围内提供人性化管理,避免因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产生更大的矛盾或者其他的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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