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鲁某某与李甲、李乙等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泰兴市某镇鲁某某现年65岁,与同镇刘某某系再婚夫妻关系。鲁某某与前夫李某(已故)生有两个儿子李氏兄弟即李甲和李乙。刘某某与前妻育有刘氏子女三人刘甲、刘乙、刘丙。李氏兄弟、刘甲、刘乙均住在某镇,刘丙长住上海。2019年7月,刘某某病故,鲁某某仍住在刘某某生前位于某镇的家中。后因赡养问题鲁某某与刘氏三兄妹发生纠纷,为此鲁某某来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本案的焦点在于:1、鲁某某有5个子女,其中婚生2子、继子女3人,赡养责任如何确定;2、如何赡养才能方便老人今后生活。

【调解过程】

某街道调委会接待了鲁某某后,感觉这不是一件普通的赡养纠纷,涉及人数多、家庭关系复杂,遂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调解该纠纷。调解员与鲁某某进行了深入交流,对鲁某某的遭遇深表同情,并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处理好鲁某某的赡养问题,让老人安度晚年。 此后一个周,调解员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首先分别与纠纷当事人所在的村、社区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得知五个子女生活条件都不错,都具备赡养老人的条件。调解员又与五个子女电话联系,询问他们的想法。李氏两兄弟认为,母亲嫁到刘家已经十几年了,任劳任怨服侍他们一大家子,帮他们照顾小孩,刘氏三兄妹理应赡养老人。刘氏三兄妹认为,鲁某某有亲生儿子,且父亲过世时已立有遗嘱,就房产、存款等进行了分配,鲁某某分得了10万元钱,无需他们三兄妹再行赡养。 2019年7月,调解员召集鲁某某、刘氏三兄妹、李氏两兄弟等几方当事人到街道调委会调解室,就该赡养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刘某某的房产、现金、存款等遗产已按其生前遗嘱平均分配给鲁某某和刘氏三兄妹,其中鲁某某继承了存款10万元,交由刘甲、刘乙保管,鲁某某生活需要可随时支取。但对鲁某某今后的赡养问题未有明确交代,这也成了大家的一块“心病”。 刘氏三兄妹认为,鲁某某虽然这十几年来对他们都不错,双方相处也很融洽,但毕竟不是亲生母亲,他们的亲生母亲尚在世,也需要赡养。另外,鲁某某在他们幼年时期没有抚育、抚养过他们,因此他们三兄妹对其没有赡养的义务。李氏两兄弟强调,母亲既然已经嫁入刘家,就是刘氏三兄妹的继母,刘家三兄妹就应该尽赡养义务,为其养老送终。李氏两兄弟与刘家三兄妹争论不休,调解员及时制止了他们,同时当场宣传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调解员进一步解释,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鲁某某嫁入刘家时,刘氏三兄妹已成年,双方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从法律上讲,刘氏三兄妹对鲁某某没有赡养义务。鲁某某的赡养人应该主要是李氏两兄弟。但鲁某某毕竟嫁入刘家多年,是刘氏三兄妹的继母,为刘家做了不少贡献,而且大家在一起相处得还不错,家庭情感还是有的,所以刘氏三兄妹虽无赡养义务,但还是要念其多年的付出和恩情,表达感谢。五子女听了调解员的法律宣传和劝导后,均低下了头,不再争执。李氏两兄弟首先表态,既然法律有规定就应当服从法律。二人对母亲不是不想尽赡养义务,主要是心结解不开。老人嫁入刘家这么多年,现在刘某某去世了,刘氏三兄妹就不问不理了,这种做事方式让人难以理解。刘氏三兄妹表示,父亲的遗嘱已经有了安排,鲁某某继承了10元遗产,这10万元就是为鲁某某养老的,不能说三人“不问不理”。刘氏三兄妹同时表示,鲁某某目前住在刘家,三兄妹也没有赶鲁某某走,随鲁某某长期居住。鲁某某当场表示,不愿意再住在刘家,想搬出来。五子女对此均未有所表态。调解员见当事人的态度均有了积极变化,心里对该纠纷的处理就有了底。为了避免矛盾激化,调解员让大家休息一会儿,分头做工作。 调解员先与鲁某某谈心,鲁某某表示,一个人再住在刘家也没有多大意义,生活也不方便。老人认为,大儿子李甲夫妇对她不错,大儿媳也很贤惠,想与大儿子李甲一起生活。调解员了解到老人的真实想法后,就与李甲交流。李甲表示,他和妻子平时与母亲有联系,一直关注老人的状况,愿意赡养老人家。但李甲另外提了两个要求,一是李乙和刘氏三兄妹要支付赡养费;二是鲁某某老人所得的遗产10万元要由他们夫妇保管。因为刘某某遗嘱明确遗产10万元由刘甲、刘乙共同保管。调解员认为,对老人的赡养首先要考虑老人的意愿,老人想让大儿子养老,大儿子也愿意,那就以此为契入点做其他子女的工作。调解员又分别与李乙和刘氏三兄妹交流。李乙表示没有意见,愿意出赡养费。调解员重点做刘氏三兄妹的思想工作,从亲情角度教育三人。刘氏三兄妹对鲁某某虽无赡养义务,但要考虑到鲁某某这么多年的恩情,从道义上也应该给予鲁某某一定的帮助。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导,刘氏三兄妹表示尊重老人的想法,同意鲁某某迁出刘家随李氏两兄弟生活,由李氏兄弟安排鲁某某住处。另外自愿一次性补偿李氏兄弟两5万元用于鲁某某日常生活。但刘氏三兄妹对将10万元交由李甲夫妇保管存有异议,认为仍有刘氏兄弟保管为好。 调解员又把大家召集到调解室,通报了沟通情况。大家对鲁某某随李甲生活、刘氏三兄妹补偿李氏兄弟5万元均没有异议,但对鲁某某继承的10万元和补偿李氏兄弟的5万元由谁保管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提出来一个想法,建议将15万元交由大家认可的第三人保管,该款只能用于鲁某某的“生老病死”,不作他用,需要时由李氏兄弟到第三人处支取。大家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认可。经过一番酝酿,鲁某某、李氏兄弟、刘氏三兄妹均同意将15万元交给鲁某某的弟弟鲁某贵保管。调解员又与几个当事人就有关细节进行了充分沟通,终于促使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9年7月,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员主持下,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鲁某某自2019年7月起由李甲、李乙负责赡养,赡养费由二人共同负担。 2、鲁某某于2019年7月前搬离刘家房屋,转住到李甲家,由李甲照顾其日常生活。 3、刘氏三兄妹自愿一次性补偿李甲、李乙5万元,加上鲁某某继承的遗产10万元,合计15万元,由鲁某某的弟弟鲁某贵代为保管,2019年7月前移交完毕,该款仅限于鲁某某日常生活、医疗以及百老归天相关费用的支出。 4、协议签署后,几方当事人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鲁某某和李甲、李乙不得再就赡养问题向刘氏三兄妹提出任何要求或向有关部门申诉。

【案例点评】

赡养老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社会上赡养纠纷经常发生,尤其在继父母的赡养问题上更是易产生矛盾。因此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准确运用有关法律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本案是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情较为复杂,涉及到亲生子女、继子女、遗产等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该纠纷时,有几点值得学习借鉴: 一是深入调查,弄清事实。只有查清纠纷事实,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调解员在调解纠纷前主动与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联系,掌握了真实情况,又找几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做到对案情心中有数,便于找准矛盾焦点,有利于制定相应的调解方案。 二是把握法律,确定责任。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及时宣传相关法律,让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并对各自的责任心中有数。调解员根据案情,准确运用法律,确定李氏兄弟为赡养人,李氏兄弟的赡养义务不因鲁某某改嫁而消除。鲁某某虽是刘氏三兄妹继母,但鲁某某嫁入刘家时,刘氏三兄妹已成年,双方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从法律上讲,刘氏三兄妹对鲁某某没有赡养义务。调解员对法律的准确把握和运用,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扯皮,提升了调解质效。 三是法情互融,灵活应变。刘氏三兄妹对鲁某某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调解员综合考虑纠纷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从道义、亲情角度引导刘氏三兄妹对鲁某某的赡养要有所帮助,也让李氏兄弟心甘情愿赡养鲁某某。在15万元保管问题上,当事人之间有争议时,调解员审时度势,灵活提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应变方案,从而圆满化解纠纷,使得鲁某某“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度晚年,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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