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郭某某,1989年10月20日出生,河北省海兴县辛集镇辛集村人,中专文化,2010年7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8月3日由秦皇岛市看守所送押冀东监狱服刑,2010年11月25日由冀东监狱调入沧州监狱六监区服刑。刑期截止至2017年10月10日。郭某某在沧州监狱六监区服刑期间,于2010年12月18日19时许,因监舍定置管理与他犯发生争执。在值班干警找其调查了解情况时该犯不服从管理,言语威胁并踢踹干警,同时“私闯干警办公室打电话,无故谩骂周围服刑人员,顶撞干警”影响很坏。鉴于该犯精神不太正常,为避免发生监管安全事故,对该犯矫正七天处理。综合考虑其入监以来出现的种种精神异常表现,监狱于2011年3月8日,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目前未见精神病症,建议观察。同年7月13日,再次对其进行鉴定,结论仍为:目前未见精神病症,有服刑能力。为加强对该犯的病情观察,防止再次出现违反监规行为,2011年10月7日,将其由严管监区转入康复监区。该犯在医院康复期间,经常性出现大吵大闹,谩骂、威胁其他罪犯情况,行为举止怪异,两次被矫正处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首次保外就医办理情况 2011年12月19日,沧州监狱邀请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四位专家,对狱内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罪犯进行病情鉴定,其中,对罪犯郭某某的鉴定意见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目前无服刑能力。 2012年2月9日,依照监狱管理局规范化建设标准相关规定,经包组警察摸排提名,河北省沧州监狱医院监区组织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郭某某提请保外就医案件。会议综合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及该犯的精神疾病鉴定报告结果,认为其目前确无服刑能力,其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及《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某保外就医。会后,医院监区将提请保外就医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监狱狱政科双联办(刑罚执行科前身)。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郭某某保外就医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建议罪犯郭某某保外就医一年,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2年2月13日,监狱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郭某某保外就医一年的意见。评审会后在狱内公示,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3月7日,罪犯郭某某户籍所在地海兴县司法局回函,司法局及罪犯家属均同意罪犯郭某某保外就医。 2012年3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郭某某保外就医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郭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保外就医一年。3月12日,驻狱检察室出具意见,认为“经随案监督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狱意见”。监狱向省监狱管理局呈报案卷材料,省局批准同意,监狱将郭某某送回原籍海兴县某镇某村家中医治。 (二)三次续保办理情况 2013年2月2日,罪犯郭某某《罪犯延期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被寄回,其家属及当地司法局签字同意续保。3月2日,黄骅市安定医院(该院有资质出具诊断证明,距罪犯居住地近,就诊方便)出具诊断证明,诊断郭某某为“偏执性精神分裂症”。3月5日,海兴县司法局受沧州监狱委托,对罪犯郭某某保外就医延期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虽显示“经走访调查,罪犯郭某某病情不稳,现在正在医院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仍需治疗,其家庭困难,难以负担治疗费用;罪犯郭某某的父亲靠开小卖部维持生计,家庭困难,郭某某的病严重影响了其家庭的生活状况”,但仍明确表示同意罪犯郭卓其保外就医延期,纳入社区矫正管理。2013年3月6日起,沧州监狱根据调查情况反馈结果按照法定程序逐级申报为罪犯郭某某办理了续保。 2014年1月初,监狱启动罪犯郭某某的第二次续保手续。1月中旬,在对郭某某具保人资格审查过程中,司法所出具意见:该犯现正住院治疗,病情有所好转,虽有援助,但仍无力负担治疗费用,希望领导多加重视。针对这一情况,监狱高度重视,派出干警赴罪犯居住地实地调查,发现其家庭条件较差,照顾病犯负担确实过重。监狱在给予罪犯家属一定资助的同时,又积极联系海兴县知名帮教团体-----“五老帮教团”上门做其家属工作,家属同意续保。2014年2月20日,黄骅市安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诊断郭某某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3月7日,沧州监狱按照法定程序逐级申报为罪犯郭某某办理了第二次续保。 2015年初,监狱启动罪犯郭某某的第三次续保手续。在罪犯郭某某病情鉴定结果将过有效期但其病情不稳,不便到省政府指定医院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鉴定的情况下,沧州监狱邀请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冯XX等四位专家到郭某某家中对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果为: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服刑能力。因其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1款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之规定。同时,海兴县司法局出具了(2015)海司矫字第1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纳入社区矫正。2015年3月9日,沧州监狱按照法定程序逐级申报,为罪犯郭某某办理了第三次续保。
【案件办理结果】
2012年3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复意见,同意罪犯郭某某保外就医一年。2013年3月,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对罪犯郭某某续保一年。2014年3月,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对罪犯郭某某续保一年。2015年3月,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意罪犯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沧州监狱在办理罪犯郭某某保外就医工作中充分体现了严谨性和规范性。该狱对患有精神疾病罪犯的鉴定一向慎之又慎,定期委托河北省政府指定精神疾病鉴定机构派出专家对狱内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以及已经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集中鉴定,对于在保外期间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来狱鉴定的,监狱组织专家亲自到病犯接受治疗的医院或者其居住地进行鉴定。这样既杜绝了少数罪犯装病逃避监管改造的可能,也是对真正患病罪犯的负责,维护了法治的权威。同时,该狱在办理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始终坚持全程邀请驻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包括对于续保罪犯的病情鉴定等,有效杜绝可能出现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此外,该监狱在办理保医过程中,注重与当地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的沟通,确保了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监管。针对病犯家庭的实际困难给予一定的资助,也有效解除了罪犯家属的后顾之忧,使罪犯家属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