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河监狱服刑人员傅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傅某某,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浙江省舟山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一百二十一万元。2013年9月17日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沙河监狱服刑。傅某某分别于2015年9月、2016年12月和2018年10月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8月12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沙河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傅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傅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傅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傅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2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傅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傅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3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傅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傅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傅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傅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傅某某提请减刑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2月25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傅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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