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罗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罗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小学文化,宁夏同心县人,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2014年1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宁夏永宁县人民法院以(2012)永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于2014年3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吴忠监狱九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该服刑人员能够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落实互监制度,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因表现突出,在考核周期内(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累计获得6个表扬奖励。 2018年9月25日提出假释申请,监狱危险性评估,结论为:低度危险。2018年10月11日,监狱委托宁夏青铜峡市司法局对该服刑人员呈报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罗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10月18日,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罗某某呈报假释的建议,提交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11月6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研究,同意监区对罗某某呈报假释的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11月9日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反馈不同意见,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2018年11月16日经吴忠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罗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会后将材料移送至吴忠市检察院和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2018年12月3日吴忠市检察院做出检察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罗某某符合条件,建议予以假释,请依法裁定。 为加强对服刑人员假释后的监督力度,由服刑人员本人提出保证人。根据罗某某提供的保证人也即其妻马某某,监狱通知马某某某到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保证人符合条件。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2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某某的假释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考虑该犯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罗某某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和假释后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2018年12月18日作出对罗某某予以假释的裁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罗某某假释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司法解释)。该服刑人员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判处刑罚较轻。在监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结合危险性评估结论和社区评估意见,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假释,对其他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有一定的教育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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