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陈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9日,陈某某(2003年12月出生)搭乘同学杨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从家前往学校,行至大都汇施工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赣F18173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陈某某盆骨多处骨折,右下肢皮肉破碎模糊等严重伤势,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累计住院272天,花费医疗费654188.97元。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为:皮肤瘢痕形成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骨盆多处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右髋关节功能障碍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右膝关节功能障碍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右下肢瘫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 2017年7月6日,江西省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同时查明,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其亲属杨某某所有。黄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由于伤情严重,花费巨大,为保证自身治疗能得以继续,2017年6月12日,陈某某向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6月13日,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乐安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此案。 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此案后,认真听取了陈某某家属的意见,对陈某某的伤势情况及治疗问题进行了研判,认为此事的核心问题是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关键是首先要保障受害人陈某某能有钱得到治疗。如不能得到及时治疗,有因感染而影响生命的后果。在前期陈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基础上,2017年6月14日,律师正式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决定申请先予执行,并对相关责任人黄某某、杨某某,保险公司申请先予执行30万元。2017年6月21日,经乐安县人民法院裁定,黄某某夫妻先支付陈某某医疗费20万元,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夫妻及二轮电动车主杨某某先支付陈某某医疗费9万元,保险公司先支付陈某某医疗费1万元,从而保障了受害人陈某某的继续治疗。 因陈某某伤势太重,2017年6月27日,律师再次代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赔偿限额的11万元用于抢救治疗。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再次作出裁定,裁定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人民币11万元。由于陈某某治疗期限不确定,2017年7月3日,律师代陈某某向法院申请了中止审理,待治疗结束后恢复审理。在陈某某治疗期间,陈某某的父母及黄某某为治疗陈某某的伤势均发起了“轻松筹”,筹集资金十多万元,均用于陈某某的伤情治疗。在经过二百多天的多次转院治疗后,陈某某的伤情基本稳定。2018年5月3日,律师代陈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审理,并申请法院对陈某某的伤残情况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定。2018年8月6日,鉴定机构对陈某某的伤残情况作出了评定。 2018年11月15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杨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陈某某人民币127812.06元,电动车主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黄某某赔偿陈某某人民币469008.56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某人民币120000元。累计陈某某获赔人民币716820.62元。判决后,各当事人没有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如何保障受害人解决最为紧迫的治疗费用,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援助律师紧紧围绕这个关键,在接受援助后,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立即先后两次申请先予执行,为受害人先行解决治疗费用40万元,让受害人的治疗没有停止,防止了因治疗不及时而导致受害人的次生伤害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从程序上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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