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市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某离婚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女方)系山西人,丈夫刘某某系宁夏隆德县人,双方因打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4月15日,生下女儿刘某,于2013年3月26日在隆德县城关镇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刘某某动辄就对王某某拳打脚踢。每次打骂之后,刘某某就请求王某某原谅自己,并保证以后再也不会打骂王某某,二人要好好生活。王某某念及孩子还小每次都原谅了刘某某。但事与愿违,双方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刘某某仍不思悔改,反而对王某某变本加厉,导致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造成经常性头痛。2015年3月17日晚,在做饭时,因为小事刘某某手拿菜刀在王某某面前比划,这次着时吓坏了王某某。王某某认为,刘某某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就对自己拳脚相加,且屡教屡犯,对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双重伤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挽回的余地,遂向隆德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后因为刘某某不同意离婚,王某某又缺乏刘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充分证据,无奈于2015年3月17日撤回起诉。因惧怕刘某某再次殴打,王某某便回到山西娘家寄居生活,与刘某某长期分居。 2017年3月22日,王某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向工作人员诉说了自己的遭遇,工作人员听取了王某某的陈述后,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符合援助条件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王某某遂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书。经审查决定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将案件指派给胡慧律师办理。 胡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主要存在以下诉讼风险。一是管辖权的问题。因被告刘某某到山东青岛打工,经常居住地不在隆德,故隆德县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受理。二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好认定。王某某认为刘某某对自己实施家暴,虽然她与刘某某已分居满两年,但是如果刘某某一口咬定没有实施过家暴,双方也没有分居,那如何才能证明呢?三是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因王某某在和刘某某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被告不可能将抚养权让与王某某,相反王某某可能还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胡律师将这三个诉讼风险向王某某进行了释明,并将自己的维权思路向王某某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胡律师认为,该案件首先要解决管辖权的问题。胡律师在询问王某某的时候,发现了一个重要线索,那就是刘某某的父亲还在隆德县城关镇居住生活,如果能联系到刘某某的父亲,就可以联系到刘某某,让刘某某回来应诉,这样就能解决管辖权的问题。在胡律师联系了刘某某的父亲之后,顺利地联系到了刘某某,最后经询问刘某某同意回来离婚,但是不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让与王某某,同时还要求王某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听到了这一消息后,胡律师觉得该案已成功了一大半,遂代王某某拟写诉状,指导王某某到法院去立案。案件受理后,经过胡律师耐心的劝导,刘某某同意离婚,并且孩子由其抚养,王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万元。 2017年3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意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由被告刘某某抚养,由原告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万元,当庭支付;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案件点评】

该案从受理到办结,用时极短,取得了法律和社会的双重效果,充分反映了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的优势作用。开完庭后,王某某喜极而泣,并制作了写着“法律援助显神威,弱势群体得维护”的锦旗,赠送给了胡律师。 《礼记》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离婚则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因为感情破裂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解除夫妻关系,协议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就共有财产作出划分及对孩子的抚养权约定清楚,经民政机关审核后就可以办理离婚。而诉讼离婚相对繁琐,一般而言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除了符合“法定离婚理由”外,法院不会判离。为此,一些执意离婚的人往往以存在“家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理由”为由要求离婚。然而,发生家暴时,当事人由于欠缺法律知识,未及时保留证据,造成离婚时缺乏有力证据佐证,往往原告方只能通过自述,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难以被法官采纳,结果就是诉讼请求被驳回或当事人申请撤回诉讼。 律师提示,如果当事人以“家暴”为由要求离婚,需要自己加强取证、保存证据的能力。受家暴的一方可以在遭遇家暴时报警,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断,并保存报警记录、诊断证明等,通过这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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