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57年9月出生,江西新干人,居住于江西省新干县,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于2020年7月7日到新干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是入矫教育导航向。陈某某认为自己是被欺骗才导致犯罪的,在入矫时有抵触情绪。根据其法律意识淡漠、法律知识不足、对犯罪原因认识不清的现状,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他进行了入矫教育,引导其明确是非界限,确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增强法律意识,确立了正确的矫正方向,让他走上了一条积极的悔罪赎罪、服矫守法之路。 二是因人施教提质量。陈某某遇事时容易暴躁、焦虑,经医院诊断患有焦虑障碍,并持有精神残疾人证。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对这样一个心理有障碍的社矫对象,首先应该稳定他的情绪,打消他的思想顾虑,针对他的身心特点开展矫正,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在他入矫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到陈某某家进行实地走访,以真诚、友善的态度与其沟通,了解其病情及生活上的困难,尽力帮助解决问题,提升矫正质量。通过耐心细致的心理辅导,陈某某打开了心扉,表示出对犯罪行为的悔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帮助十分感激,并表态今后一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监管,做个守法公民。 三是灵活管理增效果。由于陈某某常年来颈部硬直、活动受限、行动不便,每次来执行地司法所报到都需要由其家属带领,搀扶过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查看了其疾病证明书后,根据他的具体情况,经研究批准,决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实行免去指纹签到、每月由工作人员走访两次的方式进行有效监管。陈某某及其家属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作出的这一决定很是感动,承诺一定及时报告个人情况、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辜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关心和期望。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陈某某在矫正的道路上也走得更积极、更踏实了。
【案例注解】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日常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的教育帮扶场所和有关条件,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则,采取阶段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专门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活动。 新干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矫正,通过强化入矫教育基础工作、因人施教、个别化矫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