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沈某,男,1971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吉安市吉州区。2017年10月7日,沈某明因电动车相撞事故,对相向电动车驾驶人进行辱骂和殴打,致人轻伤。2021年1月19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沈某明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严重,犯寻衅滋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2021年2月4日到吉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沈某入矫后的监督管理情况 沈某于2021年2月4日到吉州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由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监督。受委托司法所通过入矫宣告、入矫谈话和教育,强化其法治意识,告知其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规及信息化核查事项,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受委托司法所还为其确定了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志愿者、社工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为沈某制定了矫正个案,负责对其严格管理和教育帮扶。入矫初期,沈某主动接受监管,积极配合,能完成按时报到、学习教育、公益活动等各项任务,表现较好。 二、发现、认定事实情况 2021年6月6日,吉州区司法局函请区公安分局核查比对吉州区社区矫正对象购票外出、外地住宿、治安管理处罚及(涉嫌)重新犯罪等环节和情况问题时,发现沈某2021年4月22日有入住福建厦门酒店的记录,询问受委托司法所,受委托司法所反映沈某当天并未请假外出。通过分析确认:沈某未经批准开车前往厦门。5月6日、5月17日、5月28日、6月7日沈某到受委托司法所报到,均未报告其擅自外出情况。6月10日,询问沈某时,沈某明认了自己于2021年4月22日未经批准擅自驾车外出到厦门四天,在厦门酒店入住。 三、给予警告情况 6月10日,受委托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沈某进行了讯问,形成了讯问笔录,与之前公安反馈入住厦门酒店记录、出行信息等,一并收集了沈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证据。6月21日,受委托司法所将《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吉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给予沈某明警告一次。6月22日,吉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沈某明警告一次,并制作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四、警告决定书送达情况 6月24日,受委托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当面向沈某宣读《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让其在警告决定书的存根上签字,并对沈某进行了一次个别谈话,告知其所犯错误和影响,以及提升一个管理级别并按一类管理级别实施各项社区矫正监管措施,重申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沈某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今后在接受社区矫正中一定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决不再犯。 通过给予警告处罚,沈某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坦白了犯错原因: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二类管理每月报到两次就可以了,自己未经批准外出不易被区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司法所发现。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后,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意识明显提高,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改善,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和服从执受委托司法所的监管,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活动。目前沈某在一家建筑公司有一份稳定工作,工作积极、生活稳定、家庭和睦。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抱着侥幸心理擅自外出的事实是通过信息化核查手段查出的。如单凭每月正常报到和提交思想汇报,或者信息化核查手段不畅,极难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逃脱离监管的违规行为。因此,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帮教,要转变观念,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应用现代科技,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智能化核查、微信位置共享、天网和“雪亮”工程等方式和手段,及时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强化科技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