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建设工程部 被申请人:某置业公司 被申请人将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物业办公楼、托老中心安装消防喷淋管工程交由被申请人承揽完成,于2020年10月24日签订《喷淋管线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6000元;工程施工材料进场施工后被申请人支付总工程款的40%,施工完成后支付30%,其余30%待被申请人主体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但无证据证实“甲方(即被申请人)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案涉整体工程已于2020年底通过交房验收,且该房地产开发项目2021年已经陆续交付业主。申请人将落款日期2021年4月6日的《施工分包决算书》致送被申请人项目部,记述工程实际总价为58000元整,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2000元,尚欠工程款36000元。被申请人工程部于2021年4月7日签署意见“数量属实、验收合格”。 被申请人未支付该余欠款。申请人为此申请仲裁,提出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36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8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4月2日止的利息为1373.5元);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申请人付款请求应否支持。 申请人认为,承揽工作已完成,且经被申请人验收合格。 被申请人抗辩,不符合付款条件。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某置业公司向申请人某建设工程部支付剩余工程欠款36000.00元,并由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部承担自2021年4月8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金额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分段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7日止的利息为1478.77元。 二、本案仲裁费734.00元(其中受理费514.00元,处理费220.00元),由被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部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对于民事法律行为附加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但现实中,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违背诚信原则,恶意地促成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不成就。 这里的“视为”,是一种法律拟制,不容推翻。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时,只要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或者故意拖延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就是确定的,不容推翻的,即条件已成就。只要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也是确定的,不容推翻的,条件不成就。

【结语和建议】

涉案施工工程系建设项目整个消防工程的一部分,其整个消防工程的验收工作并非申请人所能启动和控制,涉案工程经被申请人“验收合格”已一年多,而被申请人一直未启动主体消防验收,存在怠于成就履行约定义务条件的事实,且已有被申请人此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到70%比例的违约事实存在,如果采纳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那将会不合理地阻碍申请人及时实现民事权利,对申请人不公,亦有违诚信原则。故,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本来就具有或然性,当事人都应当顺其自然。如果一方仅仅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没有合理地顺其自然地成就条件,则该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具有不正当性、可谴责性。为了维护合同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有必要对这种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成就的不正当行为予以规范,对当事人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对相应的法律效果进行拟制,使恶意行为人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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