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姜某的丈夫汤某某于2008年2月22日开始起入职于江西省李渡某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司机一职。2017年10月,汤某某被查出肝恶性肿瘤,随即在南昌市第九医院、北京地坛医院以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等医院治疗三个多月,于2018年1月30日死亡。 汤某某死亡后,其生前的用人单位江西省李渡某有限公司认为,汤某某与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季节性临时用工,即单位有事就打电话安排出车,没事时,单位与汤某某不存在任何关系,拒不给付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相关抚恤待遇,也不支付汤某某医疗期工资。 遭受失去亲人的悲痛,且得不到任何补偿,死者亲属姜某等4人十分沮丧,多次前往南昌市、进贤县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维权上访,也向部分律师事务所进行过法律咨询,但苦于没有任何证据材料,大家都劝其息诉息访。 2018年底的一天,痛失丈夫近一年时间的姜某,听说法律援助可以为生活困难的群众免费打官司。丈夫死亡后,自己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心存不甘的她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走进了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正在值班的律师徐祥深耐心地接待了她,认真听取了案件介绍。徐律师认为,如果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根据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3号)、《关于将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8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4号)等文件的规定,主张抚恤金、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 但证据从哪里来呢?徐律师建议姜某去当地劳动人社部门试一试,看看有没有汤某某社保缴费凭证。姜某根据徐律师的指点,赶到进贤县人社局,出示了汤某某尚未注销的身份证,要求查调汤某某生前的社保缴费凭证。经查,汤某某生前的确存在社保缴费的事实。工作人员告知,该凭证不能给姜某,但可以向其委托的律师出示。于是,姜某立即赶回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将丈夫汤某某生前的确存在社保缴费的事实告知徐律师。徐律师说,既然汤某某生前有社保缴费,则可以证明汤某某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姜某当即向法律援助中心出示了自己的低保证,正式申请法律援助。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申请人姜某家庭系低保户且又属于农民工的事实,及时给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徐祥深律师具体办理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代理任务后,再次与申请人进行了案件沟通交流,并立即开始调查取证工作。2019年元旦刚过,徐律师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前往80公里外的进贤县李渡镇某村,向姜某等4名亲属了解情况。接着,又前往进贤县人社局,调取汤某某生前的社保缴费凭证。回南昌后,徐律师立即以姜某等四人为申请人,代写仲裁申请书。根据赣劳社养〔2008〕15号、赣人社发〔2012〕73号、赣人社发〔2013〕87号)和赣人社发〔2016〕44号等文件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江西省李渡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52580元,一次性丧葬费5000元,医疗期工资12250元,汤某某每人每月450元的生活补助。 第二天,徐律师又前往进贤县李渡镇某村,上门与各申请人签字确认仲裁申请书的各项诉求。然后,徐律师再前往进贤县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利地进行了立案。 案件受理后,进贤县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后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律师进行调解。徐律师每次均到进贤仲裁庭发表代理意见,但终因双方异议太大,调解没有成功。进贤县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审理。庭审调查和仲裁庭辩论阶段,徐律师再次为4位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死者汤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李渡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主张汤某某直系亲属应当享有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 最终,经过仲裁庭的审理和辩论后,双方达成仲裁调解:江西省李渡某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姜某等4人的抚恤金、丧葬费、医疗期待遇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的受援人,由于没有任何证据,在近一年的咨询和上访后,毫无结果。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调取社保缴费凭证这一关健性证据,证明了汤某某与江西省李渡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使受援人的维权之路柳暗花明。从以5万元调解结案的结果来看,本案虽不算完满,但考虑到死者汤某某与用人单位确有“有事即来,无事在家”的事实,申请人主动作出让步,从而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