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任某某,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2011年1月13日因吸毒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予以罚款。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同心县公安局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检刑诉〔2016〕89号)。同心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后,于2016年8月3日以(2016)宁0324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同案犯贺某某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以(2016)宁03刑终2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案后,罪犯任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被押送入监,2017年3月29日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6月1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三监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且“三课”成绩优秀;参加劳动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获得4个表扬奖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6月27日,经宁夏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6月28日经固原监狱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评审会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信息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狱内和会见中心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及家属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材料送至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了检察意见:罪犯任某某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固原监狱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固原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2019年7月23日固原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30日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材料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一并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裁定对罪犯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以(2019)宁04刑更120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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