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乌某某,女,42岁,正镶白旗某嘎查牧民。王某某,男,51岁,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个体户。某日,王某某驾驶翻斗车在某嘎查萤石矿运输石头过程中,为了行驶方便直接在乌某某某的草场上行驶,导致乌某某的草场被破坏。乌某某发现后,立即上前阻止王某某驾驶翻斗车继续行驶,并要求王某某对破坏的草场做出赔偿。双方经过协商对赔偿责任问题终未达成一致,随后双方来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选派了调解能力强、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主持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明确了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乌某某认为,未经过本人同意,王某某驾驶翻斗车在运输石头过程中,在自家的草场上行驶造成草场被破坏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利,王某某应当对损坏的草场做出相应的赔偿。王某某表示,对未经乌某某同意在草场上行驶致使草场被破坏的行为不予反驳,但王某某认为草场被破坏与乌某某未修好自家的围栏也有关系。另外,乌某某在事情发生后为了索要赔偿,在王某某运输石头时多次阻拦王某某所驾驶的翻斗车,致使王某某多次误工影响了正常工作,故不愿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案情实际,调解员认真分析探讨后认为此纠纷的赔偿责任比例问题是调解的关键也是本案的突破口。接下来,调解员决定开展实地考察工作,认定乌某某的草场被破坏程度及王某某提出的因乌某某未修好草场围栏是否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经过调解员的两次实地考察、走访调查后认定:经测量,乌某某的草场被破坏350平方米,损坏程度较为严重。同时,乌某某的草场围栏未修好一事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认定王某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实地调查结果,调解员决定接下来采取法律宣讲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随即,调解员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度剖析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规定:“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对草场的损坏行为确定为事实清楚,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调解员的法律讲解下,王某某认识到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乌某某的草场损失。调解员同时做乌某某的思想工作,向乌某某分析阻拦他人正常工作导致他人误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乌某某应对王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通过调解员从法、理、情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耐心劝解,双方均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结合实际,调解员提出了损坏的草场按18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赔偿。对此,王某某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调解员提出的意见赔偿乌某某草场被破坏的损失,同时乌某某也同意不再阻拦王某某的正常工作并对王某某赔礼道歉。最终,调解员成功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王某某承认为了行驶方便未经过乌某某同意在草场上行驶导致乌某某的草场被破坏的事实; 2.王某某同意按照18元/平方米的标准赔偿; 3.王某某当场付清乌某某的草场损害赔偿费共计6300元; 4.乌某某不再阻拦王某某的正常行驶及正常工作,并对王某某赔礼道歉。 至此,纠纷得已圆满解决,双方互相尊重,且纠纷一次性处理,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内蒙古牧区中非常典型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成功对于维护稳定具有很大意义。调解过程中,难点在于分清责任确定损害赔偿金额,调解员本着“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原则,使双方当事人都感受到了法的暖心之处,成功化解了此次纠纷。 调解员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调解员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和工作责任感,在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准确找到了责任主体,并正确划分责任,使原本争执不下的局面豁然开朗,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二是调解员多次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案情,包括当地的风土人情、人文风俗、当事人的亲属背景等,尽最大可能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采取对策,按照法律法规对症下药,用事实说话,善于思考问题,及时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三是调解员通过不断对双方当事人的教育感化,耐心劝说,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认真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通过给双方当事人科普法律法规,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既成功化解了纠纷,又达到了为牧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的目的,对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