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梯公司商标被侵权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疫情期间,江西某电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来到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称因诉讼需要,需对其公司出售给徐某使用的私人轿厢和控制柜上粘贴的铭牌进行证据保全,以证明其公司在2017年9月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编号第XXXX号注册商标。 经了解,编号第XXXX号注册商标系该电梯公司受让所得,于2019年3月6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转让证明。但电梯公司在受让该注册商标受让前分别与注册商标原持有人上海XX机器有限公司、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授权合同》,合同授权电梯公司有权在其生产的产品[电梯(滑雪运送机除外)、电梯(升降机)、自动梯、可移动楼梯(自动扶梯)] 上使用编号第XXXX号注册商标。 公证处受理后非常重视此事,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合同、电梯定作合同、发货通知单,及时指派两名公证人员随该电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前往徐某安装电梯的场所,完成保全工作;并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烈。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公证也日渐成为公证处的重要业务之一。公证的参与,对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使用、流转全过程提供链式保护,发挥公证优势证据效力,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更有助于保护企业无形资产,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激发生产创造活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赣饶玉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江西省XX电梯有限公司,国内单位,营业执照号码:91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工业园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XX区XX栋1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二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XX镇XX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江西XX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称因诉讼需要,需对其公司出售给徐XX使用的私人电梯轿厢和控制柜上粘贴的铭牌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江西XX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向本处提交了其本人和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的居民身份证、江西XX电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电梯定作合同、发货通知单、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合同等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 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聂某某和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江西XX电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6XX)在杨某某的带领下,一同驱车于十时五十分许来到位于玉山县XX街道XX路一栋六层建筑门口悬挂有“XX照明”字样标牌的商铺门口,本公证员使用本人的华为手机(拍摄前已清空)对商铺门口的现状进行拍照,拍摄照片二张(见附件1、2)。随后,上述人员在王某某的带领下,进入商铺内的电梯间,王某某按下墙上的外呼上升键,上述人员进入电梯,本公证员对电梯轿厢右上角的铭牌进行现场拍照,拍摄照片一张(见附件3);随后,上述人员乘坐电梯来到六楼,从电梯出来左拐步行上楼来到该建筑加层七楼,王某某指认和介绍,该第七层系安放电梯控制柜的机房,本公证员对安放在机房的电梯控制柜上粘贴的铭牌进行现场拍照,拍摄照片二张(见附件4、5)。上述过程本公证员现场取得照片五张,保全过程聂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场。上述保全过程于十一时十分左右结束。 保全结束后,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聂某某回到本处,本次保全证据过程所拍摄的照片由聂某某在本处办公室进行彩色打印一式二份各五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彩色照片打印件共计五张共五页系本公证员现场拍照打印所得,照片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 1、 彩色照片一张; 2、 彩色照片一张; 3、 彩色照片一张; 4、 彩色照片一张; 5、 彩色照片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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