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3日16时许,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为了正确处理此案,委托本所对陈才生损伤后的伤残程度、误工、护理及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常州市金坛区通用门诊病历卡 2018年4月23日,左膝外伤半小时余。患者半小时前骑电动车被汽车撞倒,致左膝外伤,感疼痛……。查体:……左膝压痛,活动受限,四肢散在擦伤伴渗出。印象:左膝外伤,软组织挫伤。 2.丹阳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0530XXX) 住院时间: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1日 出院诊断:左侧胫骨髁间后棘骨折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左膝撞伤疼痛活动受限2天”入院。查体:……左膝后方压痛,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左髋、踝关节无压痛,活动可,左足背动脉搏动好,末梢血运好,足趾活动自如……。CT片示:左侧胫骨髁间后棘骨折。入院后患肢石膏固定,予消肿、补液、止痛等治疗。于2018年4月27日行切复内固定术,术后予消肿、止痛、促进骨折愈合等治疗。复查X片示:左侧胫骨平台后缘粉碎性骨折,累及髁间隆突(结合CT),内固定术后观……。 3.丹阳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0552XXX) 住院时间: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4日 出院诊断: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10月,要求取内固定”入院。查体:……左膝部见长约2.0cm的手术切口瘢痕,愈合良好……。X片示:左侧胫骨平台后缘骨折,累及髁间隆突(结合CT),内固定术后观。入院后于2019年2月22日行内固定取出术,术后予消肿、补液、止痛等治疗……。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清,精神可,步入检查室,答问切题,查体合作,自主体位。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颈、胸、腹、脊柱(-)。左腘窝见5.5cm手术疤痕,左膝前下方内侧见2cm、1.2cm手术疤痕,左膝关节活动度:屈曲95°(右145°),伸直0°(右0°)。左足趾背伸活动、感觉存在。四肢其余各大关节活动自如。 3.阅片检查 2018年4月23日X片(号:DR1831XXXX),2018年4月24日CT片(号:CT1802XXXX),2018年4月26日CT片(号:1803XXXX)示:左胫骨平台后缘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髁间隆突。2018年4月29日X片(号:1803XXXX)示:左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委托方提供的病史资料记载的内容及影像学资料所检查的结果与被鉴定人损伤部位相符,与本次案情及损伤具有关联性,且具备鉴定条件;委托方的鉴定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所鉴定业务范围。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送鉴材料,结合本所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陈某因车祸致左胫骨髁间后棘骨折,经医院予切复内固定术及内固定取出术等治疗。影像学资料示:左胫骨平台后缘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髁间隆突。目前本所检查见其左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第5.10.6 11)条款之规定,其左胫骨平台后缘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髁间隆突致左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左胫骨髁间后棘骨折,经医院予切复内固定术及内固定取出术等治疗。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 -2014)中第10.2.13 b)及A.8条款之规定,其误工期为21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75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某因车祸致左胫骨平台后缘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髁间隆突导致左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2.误工期为21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