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某镇王某家属与桑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为赤峰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电工;桑某为某废品回收站老板。2020年3月某日下午,桑某雇佣王某为其维修废品回收站输电线路时被电击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向桑某索赔100万元,桑某认为王某身亡是由其操作不当所致,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赔偿金额过高难以接受。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根据上级组织要求组成专门调解组及时介入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并及时对案情进行了详细调查。经查,2020年3月某日上午,桑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院内输电线路发生故障,后经人介绍找到赤峰某包装有限公司电工王某(有从业资格证)进行维修。当日下午,王某来到桑某的废品收购站维修线路,后在调试线路时被电流击倒。桑某迅速拨打120,经急救医生现场检查后确定王某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布死亡。 调解员经分析研究后确定,本案调解的关键是准确界定王某与桑某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工伤赔偿关系,同时分清主次责任。在本案中调解员根据双方关系的特点、权利、义务的内涵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等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梳理。首先,雇员是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其次,雇员是在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为雇主提供维修服务,是为他人干活;再次,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在如何工作的问题上没有自主权;经过调解组开会讨论分析后认定此案件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工伤赔偿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确定是雇佣关系后,调解组认为接下来调解的关键是安抚王某家属,做其思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经调解员商定后决定采取“真情感化法+法律宣讲"的方式进行调解。随后,调解员主动约见王某家属表达了对王某家属的同情及问候,在调解员的思想工作下,王某家属态度有所缓和,表示不再上访。针对赔偿问题,调解员向王某家属详细的讲解了《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劝说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理性索赔。与此同时告知王某家属,桑某不存在加害行为,也不存在主观故意,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效益一般,盈利除支付房租外仅能维持一家人生活。通过调解员的真情流露和合情合理的劝说,王某家属表示,只要桑某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理解并谅解对方。 调解员在做王某家属思想工作的同时与桑某多次沟通。最初桑某以自己无过错、不存在主观故意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桑某的态度,调解员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问题的专门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调解员的法律宣讲下,桑某对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有了明确的认识,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调解。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调解员提出以下调解意见:1.本案雇主桑某应承担主要责任;2.王某在维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对调解员的上述调解意见双方均表示接受,桑某愿意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的70%,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在调解委会的主持下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桑某自愿一次性给付王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2.桑某一次性给付王某家属上述赔偿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王某家属自行办理丧葬事宜,费用自理; 3.双方达成的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人所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完全释明,没有重大误解的前提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因此本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4.本协议一式六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持一份,有关部门三份,调解单位存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摁印后生效。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协助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雇佣关系引起的死亡赔偿案件,王某在雇佣中触电死亡,家属、亲友悲痛至极,但由于不懂法律,想通过采取过激行为、群体上访等方式,给对方和政府施加压力,从而得到补偿。而桑某认为王某是电工,从事电力作业多年,懂得线路维修的基本常识,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矛盾十分尖锐,本案中调解员针对上述案情及时、灵活、专业的进行调解工作,防止了矛盾激化,扩大升级。 调解员认识到本案的关键是寻找利益的平衡点,这是解决死亡赔偿纠纷案件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遵循现行民事赔偿法律条文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准确界定雇佣关系与雇佣相似的其他法律关系,做好矛盾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最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满意,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维护了一方社会秩序平安、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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