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是江西省萍乡市某鞋厂的工人,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2018年9月,莲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莲劳仲调字(2018)7号仲裁调解书,某鞋厂老板赔偿在其工厂打工的农民工陈某工伤赔偿款82000元,这是陈某在收到12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之后,承办律师历时三年,克服重重困难,为其争取到的第二笔赔偿款。 2016年7月,农民工陈某从家里前往莲花县某鞋业厂上班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受伤。经莲花县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车主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亲属试图找肇事车主和用工单位莲花县某鞋厂赔偿损失,但用工单位拒绝赔偿,肇事车主也只支付部份医疗费。陈某因伤致残,本就生活艰难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无奈只好到莲花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莲花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受理了该案,指派法援中心专职律师郭海文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首先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莲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陈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12万元人民币。与此同时,承办律师又积极开始工伤认定的申请程序。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承办律师首先向莲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陈某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莲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定陈某和莲花县某鞋厂的劳动关系成立。紧接着,承办律师又向莲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认定了陈某的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八级。 正当一切进展顺利,事情却突然出现变故。原来,用工单位为规避赔偿,当陈某在认定工伤后向莲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用工单位莲花县某鞋厂注销了企业法人资格。无奈,承办律师又申请追加该企业独资人刘某为被申请人,可莲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一直以企业法人资格被注销为由拒绝立案,为能够帮受援人获得更多赔偿,承办律师先后多次找仲裁委沟通,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据理力争,莲花县仲裁委终于立案受理。 仲裁庭审中,对方提出:一是陈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二是陈某之前鉴定为伤残十级,现又认定为工伤八级不能接受;三是陈某工资只有1000余元,不能依请求的3000余元的月工资计算。对此,承办律师针锋相对,依法提出代理意见:人身损害的伤残和工伤伤残鉴定的依据不同,二者不能等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按照60%计算。最后,仲裁庭支持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在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协调后,莲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刘某赔偿陈某工伤赔偿款82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既是交通事故,但同时又构成工伤,承办律师在为受害人争取到相应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又在对方用工单位采取种种手段规避赔偿的情况下,通过不懈努力为其争取到了工伤赔偿,前后历时三年,这其中的艰难可想而知。但承办律师克服了重重难关:第一是程序艰难,从确立劳动关系到工伤认定,从伤残评定到说服仲裁庭受理申请;第二是对方规避赔偿,竟用注销企业的手段推脱赔偿责任;第三是与仲裁庭的协调工作,从一开始仲裁庭不同意立案,到最后仲裁庭支持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使陈某最终得到工伤赔偿。由于承办律师的执着不懈,对受援人的不抛弃,对受援人权益的不放弃,使得本案柳暗花明,最终为受害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