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沈某某亲属与张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某日,丹阳市某镇甲村村民沈某某路过位于其村的某木材加工厂时,发现堆放木榍的库房门口有烟冒出,一边大喊提醒该木材加工厂老板张某某有火情,一边擅自打开了库房门,库房随后突然发生爆炸。沈某某和随即赶来的张某某当场被烧伤,事故发生后两人立即被送往丹阳市市某医院救治,但由于双方伤势都比较严重,后转至丹阳市另一医院继续救治。最终沈某某因伤重救治无效死亡,张某某也因伤重需住院长期治疗。 事故发生后,沈某某亲属和该厂老板张某某之间因为赔偿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无奈之下,沈某某家属求助事故发生地的某镇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受理了此纠纷,并进行了详细的事实调查。事故发生以后,因为张某某方面不肯赔偿,沈某某亲属的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先是安慰两位老人,逝者已去,家属一定要坚强,如果家属因此也倒下了那就没有人为沈某某争取权利了。沈某某的父亲听了以后才开始渐渐开口讲述自己家庭的情况:沈某某的母亲有精神病,没有任何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也不是太好,只是在家种种田。沈某某精神上也有点问题,很多工作没法做,一直都是在外面打打临工稍微挣点钱,因此家里经济很困难,现在沈某某因为想帮木材厂救火出事了,木材厂应该给予家属合理的赔偿,但是木材厂的老板一直不愿意赔偿,连安慰的话都没有,实在是接受不了。 调解员经过多方了解,发现沈某某与该木材厂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及雇佣关系,打开库房门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了解到木材厂老板张某某是甲村人,于是调解员马上联系了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他们沈某某这边的情况,希望甲村调委会能配合一起调解此纠纷,该村调委会调解员问询后立即答应了。 因张某某自己伤重还在住院治疗,无法自己亲自参与调解,就委托自己的小舅子束某某为自己的代理人,全权处理此次纠纷。甲村调解员立即和束某某一起去医院探望受伤的张某某,了解他本人对此次事故的真实意思:首先沈某某不是他厂里聘用的员工,只是请来临时帮忙把厂里一些垃圾运掉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劳务服务的事实,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此次事故发生的时候并不是沈某某去帮忙运东西的时间,是刚好路过看到的;其次,木材厂的仓库里面有报警保护装置,起火了不能直接开门,事故发生的时候沈某某是擅自打开仓库门,才导致了火一下子串出来发生严重爆炸,当时沈某某先是喊自己告诉自己着火了,自己马上就告诉他不要开门,可是沈某某还是擅自立即打开了仓库门,当时自己离的也很近,都来不及躲避,因此也伤的很严重。所以不仅不会赔偿沈某某的家属,按道理还要追究沈某某的责任。 调解员意识到首先是要弄清楚沈某某和木源木材厂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因为有无存在劳动关系在处理后续赔偿事项上有明显的差别。于是调解员先去沈某某家跟其父母了解清楚,沈某某没有跟木材厂签订劳动合同,确实只是临时去拖一下垃圾。调解员就此事向律师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沈某某与木材厂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也不算存在劳动事实,所以不能按劳动关系中的工亡索赔。 弄清楚两者之间的关系后,两村调解员就此次事故的情况进行了一次沟通:沈某某与木材厂直接没有劳务关系,但是去开仓库门肯定不是故意要引发爆炸,也是好意想要救火,只是缺乏常识与冷静。另一方面,木材厂的仓库可能确实是因为沈某某的处理不当才发生爆炸,但也有可能和沈某某没有关系,这个无从考证。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受害者与加害者,木材厂对沈某某也就没有必然的赔偿关系。所以只能两方同时做工作,将两方的处理意思尽量靠近。 两位调解员自身意见达成一致以后就分开做工作。调解员告知了沈某某的父亲之前调查到的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沈某某擅自打开仓库门的事实,沈某某的父亲自己也知道自己儿子精神不是很正常,智力低于一般人,没有常识立即打开仓库门是第一反应也是正常的。但是沈某某也是出于善意去帮忙的,出发点肯定是好的,如果不去帮忙,现在还活的好好的不会出事。调解员表示肯定会帮忙争取合理的赔偿,只是张某某现在还在医院治疗,伤势也很重,也要考虑对方的状况。另一边的调解员同时找到张某某的委托人束某某,束某某刚开始态度还很强硬,一直坚持不赔偿。调解员耐心给他分析了沈某某家庭的情况,并一再强调沈某某是善意救火导致的死亡,就算在法律意义上没有赔偿的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也应该有所补偿。如果真的没有任何补偿,对自己对厂的名声都不好,那今后不论做什么生意都没人敢帮忙了。听到这里,束某某面露一点犹豫,调解员知道有了希望,由于束某某自己厂里当时正要有事去处理,调解暂停。 过了三天,束某某厂里的事情处理完了,两位调解员跟他约了继续调解,根据上次的经验,还是从企业名声入手,劝说他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补偿,这次,束某某的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开始可以商量补偿数额的问题,经过多次的商讨,最后在两位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统一了意见。

【调解结果】

张某某和沈某某家属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 张某某同意一次性补偿沈某某家属计人民币26.2万元(包含已支付的5万元及垫付的抢救费用6.2万元)。

【案例点评】

此次调解有重点有三,一是首先是要弄清楚死者和厂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有无存在劳动关系是后续处理的前提,所以先要咨询专业律师确定两者之间的关系,此次事故中经律师确认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劳动服务的关系,后续就不能以工亡处理,只能让厂方从人道主义的立场给予一定的补偿。二是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应当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是此次事故中没有绝对的过错方与受害者,只能从当事人平等自愿的角度将两方之间的意见尽量统一,使两方诉求尽量平衡。三是该事故的当事人为两村村民,一个村的调委会的调解员由于对当事人不够熟悉而难以做双方的工作,需要双方所在地的调委会共同参与,这就需要两位调解员能够互相协助,积极沟通,劲往一处使,最终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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