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对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易某、彭某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的行政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违法违规事实】

江西省司法厅在调查相关案件时查明,2012年7月中旬,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易某、彭某在接受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侦大队委托,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做精神病鉴定过程中,严重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收受他人钱物,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构成犯罪。2012年11月20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2]袁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判决书已于2012年底发生了法律效力。

【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2]袁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和江西省司法厅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处罚依据】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二)因过失导致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四)对送鉴材料管理不善,导致毁损、灭失,无法进行鉴定的。

【处罚决定】

依据《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项之规定,江西省司法厅于2014年1月13日给予易某、彭某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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