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扎赉特旗某苏木丙嘎查村民姚某甲,女,38岁,2005年出嫁至同旗某镇丁嘎查,且婚后将本人户籍迁至该嘎查定居至今。出嫁后,其在原嘎查的承包土地一直由其父亲姚某乙耕种,期间姚某乙也没有支付姚某甲任何租金或者分割收益。2018年,当地某水库项目征用了姚某甲和姚某乙的耕地,共补偿给姚某乙441211.54元,其中包括姚某甲的承包地7.315亩补偿金110302.88元。在姚某甲的再三要求下,姚某乙只付给了姚某甲30000元,剩余的补偿款却一直拒绝支付。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2018年11月6日,姚某甲来到现户籍所在地某苏木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给予调解,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给予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向姚某甲了解纠纷情况后,认为解决本纠纷的关键是首先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之规定,查明姚某甲在现居住地是否取得承包地,尔后依据这一法律依据给予调解。 在初步确定调解方案后,调解员在2018年11月9日驱车赶往姚某甲的现居住地丁嘎查,向丁嘎查委员会调阅了该村土地台帐、土地确权登记等一系列信息,确认姚某甲在丁嘎查并未取得新承包地。在此基础上,为准确掌握姚某甲在婚前居住地土地承包信息,调解员又到其父亲姚某乙所在的丙嘎查委员会,认真查阅了2010年土地台账以及2016年土地确权信息,确认在姚某乙为户主的家庭承包合同项下,共有29.26亩耕地,承包人口是4人,其中包括姚某甲的承包地7.315亩。 在证据确凿、事实认定清楚后,2018年11月16日调解员与姚某乙进行了沟通,姚某乙坚持认为姚某甲已经嫁出去了,对原来的承包地没有了承包权。针对此情况,调解员向姚某乙耐心讲解了《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因婚姻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妇女,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对原居住地承包地,仍然有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姚某甲的主张应予支持,并告知其侵占姚某甲征地补偿款,属于违法行为。见此,姚某乙提出其有一块流转来的承包地愿分给姚某甲,而不再付给姚某甲征地补偿款。调解员将姚某乙的方案向姚某甲征求意见,姚某甲考虑到补偿款毕竟是一次性的,不如分给自己的承包地实惠,于是同意了此方案,并要求姚某乙在7天内兑现承诺,姚某乙当场表示同意。但7天之后,姚某乙未能如期兑现承诺。姚某甲又找到调委会,要求再次请求给予调解。 2018年11月30日调解员再次同姚某乙进行了耐心沟通,又向其及家人讲解了一遍相关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以及不返还姚某甲的土地补偿款的法律后果,届时姚某甲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索要补偿款,那样的话父女将对质公堂,非常破坏父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因此希望姚某乙要珍视亲情,尊重法律,接受调解。见此,姚某乙又提出姚某甲在现在的居住地已经有了承包地。调解员于是向其出示了从姚某甲居住地丁嘎查委员会复制过来的姚某甲同其丈夫的土地承包信息,以及丁嘎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出示的姚某甲在当地没有承包地的证明,姚某乙无言以对,而又提出多年前其承包的土地被别人抢占,通过起诉,费了很大劲儿,花了很多钱,才重新取得了这些土地的承包权。而当时姚某甲未出钱出力,这成本姚某甲也应当承担一部分。针对此情况,调解员向姚某乙告知,其10多年耕种姚某甲的7.315亩耕地,没有给付姚某甲一点租金或者分割一点收益,建议两者相抵。但姚某乙还是要求姚某甲支付一些当初索要土地的费用。见此情况,调解员又做姚某甲的工作,劝其理解一下父亲的想法,姚某甲表示同意降低领取的土地赔偿金数额。 经过多次的做工作,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姚某乙终于同意返还姚某甲的补偿款60000元,纠纷得以成功解决。
【调解结果】
2018年12月3日,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姚某乙再支付给姚某甲60000元土地补偿款。 2.补偿款当面结清,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事后,调解员电话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得知协议履行良好,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此案的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找出双方纠纷的关键,在于查明姚某甲是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特别是在姚某乙以姚某甲已经出嫁为由拒绝返还补偿款的情况下,及时查清双方的土地承包信息,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让姚某乙心服口服,无从抵赖,为此案成功奠定的坚实基础,并依据这一法理作出正确的调解方案,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多次劝告让姚某乙逐步明白假如走诉讼途径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让其冷静思考,端正态度,特别是在姚某乙的多次诉求情况下,调解员均依法依情依理给予了正确和耐心劝说,在提高了双方的法律意识和水平的同时,也促成了纠纷的成功调解,对类似的纠纷调解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