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无业,家住北京市房山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2月3日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二监区服刑。服刑期间刑法变动情况:2006年4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起止日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2007年6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08年8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09年10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1年5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7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8月27日减刑一年;2014年11月4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于2014年12月25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获奖时管理级别为一级宽管;2015年9月25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获奖时管理级别为一级宽管。该犯于2016年3月15日获得监狱表扬奖励。 依据《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第二条五项之规定:“原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二年以上,余刑在二年六个月以内的。”该犯符合假释条件。2016年3月25日,监区干警对该犯做了询问笔录及调查问卷。同时根据房山区司法局同意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2016年3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二监区召开罪犯假释评估会。会议综合罪犯刘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刘某某自调入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能够接受政府干部的管理教育,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去做,积极参加分监区组织的劳动,表现较好。会上对罪犯刘某某做了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得分36.4分,属较低风险。经分监区假释评估小组集体评议,同意罪犯刘某某呈报假释。 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呈报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 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对罪犯刘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其裁定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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