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该犯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8000元,返还被害人。现押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李某某所属福建省福州监狱第五监区第十三分监区于2017年3月15日经分监区集体研究,以罪犯李某某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且从2013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3213分,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之规定,提出对罪犯李某某减去八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并报监区审核。 福州监狱第五监区于2017年3月17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去八个月有期徒刑的提请意见,并报福州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福州监狱狱政管理科于2017年3月30日对监区提请的罪犯李某某减刑一案审查完毕,狱政管理科审查意见认为监区提请的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一案符合提请条件,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福州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召开会议,对狱政管理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并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认为监狱提请的对罪犯李某某的减刑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罪犯李某某原犯绑架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另其在尚有赃款人民币38000元未执行的情况下,李犯在狱内个人消费较高(月均消费人民币447.98元),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及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对罪犯李某某的提请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建议在监区原提请幅度基层上累计予以扣幅二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认为,驻监检察室的建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予以采纳,会议研究通过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评审结果立即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长办公会会议于2017年4月20日审议决定,同意提请对罪犯李清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 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后,福州监狱狱政管理科具体负责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并于2017年5月5日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作出(2017)闽01刑更14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