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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决定
(2020年12月18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禁止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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