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正《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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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正《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25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七条。

二、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将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修正为:“在室内经营场所以外或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非指定地点,架设炉灶露天蒸、煮、炸、烧烤等食品加工行为,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摆放商亭”。

将第二款第五项修正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2.将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修正为:“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并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形式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功能。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修正为:“对占用县城道路或住宅小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焚烧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死者家属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修正为:“(一)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经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确定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及其他方式违规排放,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5.删除第四十八条。

本决定自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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