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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等三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3月1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会议批准)
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2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 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二、《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2月5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三、《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7年5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 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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