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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5年6月26日哈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哈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加强管理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旅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市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化建设,利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对各类文化遗产文物本体的数字化采集,建立哈密历史文化遗产数据库。”
四、删去第七条、第八条。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备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文旅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旅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六、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许可前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行政部门的意见。”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六条,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后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修改为“产权人”。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在“应当征求文旅”后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
十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四、删去第二十八条。
十五、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此外,对条例的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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