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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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2月28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1995年1月7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28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正案修正)

二、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1995年7月27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三、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3年12月17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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