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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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12月28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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