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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
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
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3年6月2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
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若羌、且末区域是自治州优势红枣产区,红枣树是防风治沙的优质树种,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枣产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优势产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活动。”
(三)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支持红枣生产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使用农药。”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红枣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红枣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收获日期。”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红枣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红枣生产记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条第三款:“鼓励其他红枣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记录。”
(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鼓励和引导红枣生产经营者进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等认证、注册登记。”
(七)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红枣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从事红枣贮藏、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优势红枣产区红枣种植区域内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红枣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制定高于红枣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十)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若羌红枣”、“且末红枣”等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红枣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
(十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有关规定的行为;”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在标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的红枣中掺杂非本产区红枣;”
(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
二、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库尔勒香梨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库尔勒香梨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日期。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生产记录。”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其他库尔勒香梨种植者建立生产记录。”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使用农药;”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组织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责任主体和产品流向的追溯管理。”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库尔勒香梨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库尔勒香梨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库尔勒香梨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从事库尔勒香梨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库尔勒香梨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库尔勒香梨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库尔勒香梨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在其种植、生产的库尔勒香梨产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标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
(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库尔勒香梨产区内的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产业龙头企业联合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种植户等,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
将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个体种植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者成立家庭农场。”
(八)删去第四十二条。
(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种植、贮藏、加工、购销企业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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