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冀中旗,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5443.57元(未履行),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8年7月19日止。2018年12月5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5日罪犯王某某入监时体检时,即由通辽市医院诊断为:胃癌、食道炎。当日即送到监狱医院住院治疗。 2018年12月8日因罪犯王某某病情加重,转入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 2019年1月2日罪犯王某某出现大量呕血,1月3日通辽市出具了病危通知书,诊断为:1、胃癌伴多发转移;2、上消化道出血。 2019年1月4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委托通辽市医院对罪犯王某某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 2019年1月4日,通辽市医院出具了罪犯王某某的病情诊断,结论为:1、胃癌伴多发转移(非临床治愈期);2、上消化道出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核实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后,首先进行了电话联系沟通,并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等材料,委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信访局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的资格依法进行审查。经查,罪犯王某某的女儿王某甲自愿作为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王某甲居住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具备保证人条件。监狱在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的同时,告知王某甲在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王某甲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9年1月5日,罪犯王某某所在的分监区、监区依次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卷报送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无异议后,将案卷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卷报送至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2019年1月7日,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信访局出具了“被告人王某某具备矫正环境,请委托机关裁定”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9年1月7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通检暂意[2019]1号“建议批准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书。 2019年1月8日通辽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审核报告及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并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款疾病之情形,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于2019年1月9日出具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核,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在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在监狱内进行了公告,同时电话通知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信访局,开发区司法信访局指派社区矫正人员,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民警在罪犯王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王某甲的家中办理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