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家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2720.88元。刑期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2018年8月22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13日上午10时30分罪犯李某某因头晕、恶心、耳鸣、呕吐症状,肢体麻木、活动不灵送通辽市医院门诊检查,初步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随即住院治疗。 2019年1月14日通辽市医院出具了罪犯李某某的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脑梗死(急性期);2、高血压2级(很高危),同时出具了病危通知书。 2019年1月14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委托通辽市医院对罪犯李某某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 2019年1月15日,通辽市医院出具了罪犯李某某的病情诊断,结论为:1、脑梗死(急性期);2、高血压2级(很高危)。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核实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后,首先进行了电话联系沟通,并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等材料,委托科尔沁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的资格依法进行审查。经查,罪犯李某某的妻子司某某自愿作为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司某某居住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具备保证人条件。监狱在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的同时,告知司某某在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司某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9年1月15日,罪犯李某某所在的分监区、监区依次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卷报送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无异议后,将案卷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卷报送至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2019年1月15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司法局出具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9年1月16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通检暂意[2019]3号“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书。 2019年1月16日通辽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审核报告及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并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一款疾病之情形,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于2019年1月17日出具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核,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在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在监狱内进行了公告,同时电话通知了通辽市科尔沁区司法局,科尔沁区司法局指派社区矫正人员,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民警在通辽市医院对罪犯李某某办理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