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7日,马某某等5人共同从慕某某处购买7200株纯度不低于95%的宁杞7号枸杞苗木,马某某等5人与慕某某在合同签字后,慕某某以未携带公章为由,将合同收回盖章,之后马某某等5人多次催要合同,一直未果。 2016年,马某某等人发现枸杞苗木只开花不结果,慕某某给马某某等人的答复是:枸杞种植当年不挂果。2017年五六月份,马某某等5人发现枸杞苗木依然只开花不结果,遂再次询问慕某某,慕某某才承认卖与马某某的枸杞苗木是假苗木,没有种植的价值。马某某等5人得知种植的是假枸杞苗木后便与慕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慕某某只承诺赔偿马某某等5人当初购买的枸杞苗木,且只能于2018年才能交付。但对2016年、2017年马某某等5人种植枸杞苗木的投入及收益,慕某某一概不予赔偿。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马某某等5人向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7月,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后认为,虽然此案为合同纠纷,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但是因为购买假苗木已经导致马某某等5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且马某某等5人均为贫困建档立卡户,在当地可免于事项范围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遂决定给予马某某等5人法律援助,指派马静律师代理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询问了马某某等5人购买枸杞苗木的经过,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经前期准备工作后,承办律师确定此案的核心问题是证据不足:第一,马某某等5人除了自己陈述外再无任何关于此案的证据;第二,无法证明与慕某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第三,无法证明马某某等5人购买的枸杞苗木品种、数量、价格;第四,无法证明马某某等5人种植的枸杞苗木系假苗木及无法确定2016年、2017年的投入及收益。 承办律师分析认为:一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贸然起诉;二是建议诉前马某某等5人前去与慕某某协商,将协商的过程通过录音录像形式固定下来,以此作为诉讼的证据;三是在诉讼过程中依然保持与慕某某联系,争取获得大量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内容;四是申请法院鉴定苗木的纯度及2016年、2017年的投入与收益。 在诉讼过程中,承办律师为避免因提起诉讼而引起慕某某的对立情绪,未直接出面与慕某某协调,而是进一步指导马某某等5人继续与慕某某联系,在此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协商解决最好,即使协商不能,马某某等5人亦可录取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同时,律师了解到,慕某某试图通过诱导方式让马某某等5人承认与案件事实不符的一些内容,律师分析认为慕某某此时心理开始不平静、出现焦躁情绪,马某某等5人可以利用慕某某此时的心理状况打破慕某某一直坚守的防线。同时,承办律师也抓紧时间与办案法官协调,以最快速度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时间。 此案先后经过两次庭前询问、两次庭审,最终于2017年12月底一审结案。法院审理认为:承办律师提交的马某某等人与慕某某协商时近180分钟的录音录像能相互印证,证明马某某等5人从慕某某处购买了7200株纯度不低于95%的宁杞7号枸杞苗木,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慕某某实际交付的是假枸杞苗木,慕某某应当赔偿马某某等5人因种植假枸杞苗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因当事人法律意识缺失,未能留存属于自己的合同,亦未保留任何有关材料,从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法律援助律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当事人收集有关证据,通过与慕某某协商而取得了本案的关键证据,有力扭转局面,最终使马某某等5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本案中,马某某等5人系贫困建档立卡户,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助力全面脱贫攻坚,对贫困建档立卡户免于事项范围审查,为精准扶贫对象提供最优质、最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彰显法律公平正义。